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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兩點,湖南常德某小區的樓道里,猛烈的砸門聲又一次撕裂了夜幕。
年輕母親李麗(化名)蜷縮在客廳角落,捂住懷中發抖孩子的耳朵。
門外,一名七旬老人正用拳頭和硬物瘋狂撞擊她的家門,口中高喊“別跑了!”。
物業曾多次前來驗證:根本不存在老人指控的“孩子穿膠鞋跑步”的噪聲。
這場持續數月的騷擾,只因老人年過70周歲,警方無法對其執行行政拘留,成了無解的困局。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年滿70周歲者依法應拘留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這本是對老齡群體的司法關懷,卻在此類事件中異化為“免罪金牌”。
常德事件中,民警對老人反復警告卻收效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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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BUG,在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得到了解決。
第二十三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人在一年以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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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三項的規定對“七十周歲以上的”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這一規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責任承擔的方式是多樣的,對七十周歲以上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并不意味著免除他的責任,還可以對其執行其他更為合適的處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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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以上四種對象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公安機關根據本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其行政拘留處罰的,仍然可以裁定予以行政拘留處罰,只是該行政拘留不實際執行。
“給予行政拘留處罰”體現的是對行為人所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否定性評價,不實際執行表明對上述四種對象的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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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第二款明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七十周歲以上的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七十周歲以上的行為人,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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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如果湖南七旬老人經常砸門騷擾鄰居這事,放在2026年1月1日,完全可以予以執行拘留。
說實話,當時對這一條款的增加和修訂,我沒有感覺到必要性,總認為治安處罰應當體現對特殊群體的司法關懷。
但現在看來,不是老人在變壞,其實是壞人在變老,對這樣為老不尊的人,你不修訂法律有什么辦法?
2025年8月2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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