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江西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建立能耗雙控向碳排放雙控全面轉型新機制,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源消費和碳排放管理,根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5年第31號)和我省相關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江西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2025年8月20日至9月19日。如有意見建議,請以書面形式反饋至省發展改革委(生態文明處)。
江西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
評價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能耗雙控向碳排放雙控全面轉型新機制,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源消費和碳排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5年第31號)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落實碳排放雙控制度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等項目。本實施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及節能措施等情況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本實施辦法所稱碳排放評價,是指在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時,按照碳排放雙控要求同步對項目碳排放水平、實施影響和降碳措施等進行評價,并形成評價結果的行為。項目碳排放評價結果納入項目節能審查意見。
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項目開工一般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除火電項目外的土建施工項目,核準或備案建設內容中的主體工程基礎已施工視為開工。火電項目,核準建設內容中的主廠房基礎墊層澆筑第一方混凝土視為開工。設備安裝與集成項目,核準或備案建設內容中的工藝設備、主要用能設備已安裝施工視為開工。土方工程(不含基礎開挖)、邊坡治理、圍墻施工、基底找平、設備承臺(基礎)等場地整理及施工用臨時建筑、道路、通水、通電等建設不視為開工。國家和省相關政策對項目開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相關工作經費,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納入各級節能審查機關部門預算,并按照規定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全省節能審查的相關管理辦法,組織落實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和指南,開展業務培訓,依據各地能源消費和碳排放形勢、節能降碳目標完成情況等,對各地節能審查工作進行督導。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節能降碳工作實際,加強對節能審查工作的總體指導和統籌協調,堅持節約優先、能效引領,強化節能降碳指標管理,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上馬,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
第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縣級及以上各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新建、改建和擴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工業固定資產投資(技改)項目節能審查,設區市級、縣級節能審查機關按權限開展節能審查。節能審查機關與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為不同部門的,節能審查機關應與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加強工作銜接,項目節能審查應征求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意見,并及時將本部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抄送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制定并公開服務指南,列明節能審查的申報材料、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為建設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級節能審查機關應加強對下級節能審查機關的工作指導。
第八條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權限動態調整機制,重點領域年綜合能源消費量(電力折算系數按等價值或當量值,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取高值)50萬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費量5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實施節能審查。有關審查的行業范圍、審查條件、工作程序等,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政策執行。
第九條 除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查的項目外,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一)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實施節能審查的項目。
報國家審批(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建設地點、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未改變的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其他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計算,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下同)10000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費量10000噸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二)由市級(包括贛江新區,下同)節能審查機關實施節能審查的項目。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0噸標準煤以下、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費量10000噸以下、5000噸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報省審批(核準、備案)的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下、1000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費量1000噸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除省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節能審查的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簡稱“兩高”)項目外,其他應進行節能審查的“兩高”項目。
除已明確由省、市級節能審查機關實施節能審查的項目外,其他應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管理權限由市級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三)由省直管縣(市)節能審查機關實施節能審查的項目。
除省級負責節能審查的項目和“兩高”項目外,其他年綜合能耗10000噸標準煤以下、1000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費量10000噸以下、1000噸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四)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煤炭消費量不滿1000噸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涉及國家秘密(保密事項范圍及密級應由具備定密權限的機關、單位確定)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具體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適時更新)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不單獨編制節能報告。相關項目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范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填寫《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耗說明和節能承諾》(附件),節能審查機關對項目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不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第十條 單個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市級或縣級地區的,由項目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地市級或縣級節能審查機關牽頭商其他市級或縣級節能審查機關研究確定后實施。打捆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市級或縣級地區的,其節能審查工作分別由子項目所在地市級或縣級地區相關節能審查機關實施。
第十一條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實施節能審查的項目,需同步開展碳排放評價。設區市節能審查機關應結合本地實際,對于碳排放量較大且可能對本地區碳達峰形勢、碳排放強度降低目標完成等產生不利影響的項目同步開展碳排放評價。
對節能降碳指標嚴重滯后的設區市,省發展改革委視情暫停受理其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申請,暫停時段由省發展改革委結合實際確定。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結合我省實際,在有條件的地方實施區域節能審查,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審查程序
第十三條 需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節能報告,不具備報告編制能力的建設單位應委托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機構編制節能報告。項目節能報告分要點、要件兩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分析評價依據;
(三)項目建設及運營方案節能降碳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能耗在線監測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
(四)項目能源消費情況,包括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化石能源消費量、煤炭消費量、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和供給保障情況、原料用能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單位產品綜合能耗、單位產品化石能源消耗、單位增加值(產值)能耗、單位增加值(產值)化石能源消耗,以及有關數據與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及國際、國內行業先進水平的全面比較;
(五)項目碳排放情況,包括單位產品碳排放、單位增加值(產值)碳排放、碳排放總量、碳排放結構(能源活動、工業生產過程排放等);單位產品碳排放、單位增加值(產值)碳排放等數據與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及國際、國內行業先進水平的全面比較;
(六)項目擬采取的節能降碳措施,包括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費控制和壓減、節能低碳技術裝備應用等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七)項目實施對所在地完成節能降碳目標任務的影響分析。
負責節能報告編制的單位應嚴格按照節能降碳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標準規范等要求據實編制節能報告,確保節能報告的專業性、真實性和操作性。項目建設單位應出具書面承諾,對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項目等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各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可結合實際采取節能報告質量審查等措施,加強對本地區節能報告編制單位的管理。
第十四條 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實施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市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靠前服務,加強對建設單位節能報告編制的指導,并開展項目實施影響分析,在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節能審查申報材料時一并提交項目情況說明。項目情況說明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省級有關部門對項目的聯合評估論證情況,包括產業管理、節能降碳、生態環保、資源利用等政策符合性,能效、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工藝設備等技術水平先進性,以及評估論證結果等;
(二)項目實施能源消費替代情況及產能置換情況(如需),以及有權限的部門出具的核實意見;
(三)擬建項目所屬細分產業在我省發展總體情況、既有產能規模和市場需求情況、同類存量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四)項目建成后對本地區節能降碳工作特別是相關指標的影響分析;如有不利影響,應提出擬采取的有效措施;
(五)是否支持項目建設的明確意見;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五條 節能審查申報材料要素齊全、節能報告內容深度達到審查要求、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予以受理。相關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節能審查申報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六條 節能審查機關受理節能審查申報材料后,應委托具備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評審。受委托的機構應在15個工作日內(修改完善文本、提供補充說明等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從下列方面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項目是否符合節能降碳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制度和工作管理要求;
(二)項目主要產品能效是否符合強制性能源消耗限額標準要求,主要設備能效是否符合強制性能效標準要求;
(三)項目節能降碳措施是否有力有效、合理可行,能源管理體系是否完備;
(四)項目能源消費和碳排放數據核算及分析論證是否客觀精準、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
(五)對于應當開展碳排放評價的項目,重點評價項目是否影響全省及所在地區碳排放形勢、是否影響所在地區碳排放強度降低目標完成、單位產品和產值碳排放是否符合國家與行業標準、是否應用先進適用技術挖掘降碳潛力等。
第十八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在20個工作日內(不含評審時間)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或明確節能審查不予通過。節能審查機關應自出具節能審查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網站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告節能審查信息。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節能審查意見開展項目建設。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在開工建設前或建設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提交變更申請。項目節能審查權限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應向有權審查機關提交變更申請。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作出同意變更的決定或重新進行節能審查。項目重大變動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
(一)建設單位、建設地點、建設規模發生變化;
(二)主要生產裝置、用能設備、工藝技術路線等發生變
化;
(三)主要產品品種發生變化;
(四)項目其他方面較節能報告、節能審查意見等發生重大變化。
第二十條 項目自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或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內未開工建設,節能審查意見或同意變更決定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 項目已投入生產、使用,發生以下重大變動情形之一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進行整改并申請節能審查變更,未及時申請變更的,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5年第31號)第五章第二十六條執行。
(一)建設單位發生變化;
(二)僅原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年綜合能源消費量或碳排放量、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或碳排放超過節能審查批復水平10%及以上的。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納入江西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統一管理,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通過江西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報送項目能源消費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按規定需要試運行的,原則上應在試運行之日起6個月內),應對項目節能報告中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節能降碳技術采用情況、能源計量器具等以及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分期建設、投入生產使用的項目,應分期進行驗收。
第二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實施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所在地市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對項目建設單位組織的驗收情況進行初步評估并出具評估意見,省發展改革委對項目節能驗收報告、市級評估意見進行復核,并出具復核意見。其他項目的節能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開展,項目建設單位為節能驗收主體單位。項目建設單位應據實編制節能驗收報告,并對報告內容和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項目建設單位完成節能驗收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屬地縣級節能審查機關報送節能驗收報告存檔備查,屬省、市級節能審查機關審查通過的項目,縣級節能審查機關應按程序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抄送節能驗收報告(電子版)。各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節能驗收情況實施動態監管。自實施節能審查驗收制度以來,未完成節能驗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本實施辦法驗收。
第二十五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強化節能事中事后監管,組織對項目節能審查驗收、節能審查意見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開展。
第二十六條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及相關部門要依法依規履行節能監督管理職責,將節能審查實施情況作為節能監察的重點內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系統梳理本地區已批復節能審查項目情況,定期調度已投產項目能源消費、碳排放、能效水平等情況,作為研判節能降碳形勢、開展節能降碳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七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每季度末按要求向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報告本地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以及項目節能審查信息和已投產項目調度數據。
第二十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實施全省節能審查動態監管,對各地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大項目節能審查驗收、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等進行不定期抽查。檢查抽查結果作為節能降碳相關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九條 節能審查機關審查行為發生重大失誤或違規審查的,由上級節能審查機關視情況責令撤銷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項目建設單位應重新申請節能審查。
第三十條 在節能審查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江西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的通知》(贛發改環資規〔2023〕448號)同時廢止。
附件: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耗說明和節能承諾
附件
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能耗說明和節能承諾
(樣式1:適用于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行業目錄內項目)
我單位擬建設XX項目,計劃于XX年XX月完工,主要建設規模XX,建設內容XX,主要用能設備XX。項目建成達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量XX/XX噸標準煤(當量值/等價值),其中煤炭消費量XX噸,年碳排放量XX噸。
項目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行業目錄>的通知》(發改環資規〔2017]1975號)內XX行業,可不編制單獨的節能報告。我單位承諾項目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范建設,采用節能技術、工藝和設備,加強節能管理,不斷提升項目能效和碳排放水平。項目實施建設和運營期,將嚴格遵守國家相關節能法律法規政策,自覺配合相關檢查、監察。
項目聯系人:
聯系方式(固話、手機):
建設單位負責人(簽字): 建設單位(蓋章)
XX年XX月XX日
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能耗說明和節能承諾
(樣式2:適用于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煤炭消費量不滿1000噸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我單位擬建設XX項目,計劃于XX年XX月完工,主要建設規模XX,建設內容XX,主要用能設備XX。項目建成達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量XX/XX噸標準煤(當量值/等價值),其中煤炭消費量XX噸,年碳排放量XX噸。
依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5年第31號),項目可不單獨編制節能報告。我單位承諾項目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范建設,采用節能技術、工藝和設備,加強節能管理,不斷提升項目能效和碳排放水平。項目實施建設和運營期,將嚴格遵守國家相關節能法律法規政策,自覺配合相關檢查、監察。
項目聯系人:
聯系方式(固話、手機):
建設單位負責人(簽字): 建設單位(蓋章)
XX年XX月XX日
來源:江西省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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