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壟斷協議中約定管轄法院,發生侵權糾紛是否應予適用?
也迪律師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侵權糾紛、合同糾紛等的管轄規定確定。故對于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仍應遵循民事訴訟管轄的一般規定。《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協議管轄適用于兩類案件:一是合同糾紛,包括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違約等所產生的糾紛;二是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就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侵權等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故當事人在違約與侵權競合情形下選擇提起侵權責任之訴,也應受協議中有效的管轄條款的約束。壟斷民事糾紛案件中,如果當事人之間就履行合同產生的糾紛存在管轄協議,且被訴壟斷行為屬于與履行合同相關的行為,當事人選擇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而提起壟斷糾紛民事訴訟,如果管轄協議未明確排除基于合同履行提起的侵權之訴的適用,且未違反法律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則原則上不應排除協議管轄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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