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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甘肅家長鄧建國發現兒子校服標簽標注的成分(100%聚酯纖維)與實際檢測結果(聚酯纖維94.9%、氨綸5.1%)不符,且夏季校服棉含量(31.8%)低于國家標準(≥35%)。
多方溝通未果后,鄧建國于2023年12月1日通過抖音發布視頻《質疑校服質量安全和校服亂象誰監管》,點擊量達14.9萬次。
12月8日,因質疑未獲回應,再次發布《時至今日,問題校服仍然未被召回》,點擊量10.2萬次。
2023年12月8日,校服供應商向寧縣公安局報案,要求追究鄧建國“尋釁滋事”或“散布謠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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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寧縣公安局網安大隊受案后,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鄧建國“無相關證據情況下發布不實視頻,引起網友轉發,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決定對其行政拘留7天。
鄧建國對被拘留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后,寧縣政府維持原決定。
其后鄧建國向慶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罰。
一審法院認為,鄧建國“通過抖音發布質疑視頻(含‘存在甲醛等有毒物質與客觀實際不符’內容)”,雖校服確有質量問題,但“維權應通過正當途徑,而非網絡發布不實信息”,故駁回其訴訟請求。
讓人好笑的是,校服質量真的有問題。慶陽市市場監管局2024年3月就通報,在專項檢查中,校服供應廠因“質量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被責令整改。
而慶城縣法院也認為,校服供應廠制作的校服存在質量問題,但它有質量問題,你鄧建國說了也不行,也違法。這到底是哪家子的理啊?
鄧建國上訴至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定:關于本案的事實認定問題,鄧建國在無充分證據證實校服供應商制作的校服存在質量問題的情形下,通過在抖音發布視頻的方式質疑,有可能引發輿論、誤導公眾引起公共秩序混亂,該維權方式明顯不可取。但是,慶陽市質量計量檢驗中心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校服供應商制作的夏季校服棉含量不達標,且校服標簽標注成分與檢驗報告不相符的事實存在,故鄧建國對校服質量問題的質疑具有一定的事實基礎,并非無事生非,制造事端。寧縣公安局在本案一、二審中提交的證據亦不能證實鄧建國的行為造成了公共場所秩序的混亂,故寧縣公安局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程序違法,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依法應予以撤銷。但是鑒于案涉拘留決定已執行完畢,無撤銷的必要。因為寧縣公安局的案涉拘留決定被確認違法,所以寧縣政府作出維持該處罰決定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也應予以撤銷。
慶陽市中院認為,由于寧縣公安局對鄧建國作出的行政處罰七日的決定違法,該行政處罰決定已經執行,鄧建國有權請求寧縣公安局予以賠償。最終,慶陽市中院判決撤銷慶城縣法院一審判決和寧縣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并確認寧縣公安局行政拘留決定違法,寧縣公安局賠償鄧建國3237.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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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建國說,由于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撤銷,他已向甘肅省高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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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有律師同行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慶陽中院的判決沒有問題,因為該行政處罰已經執行完畢且撤銷無法恢復原狀。但鄧建國可以要求寧縣公安局糾正原行政處罰的錯誤。
這樣的同行,真是連一個不學法的鄧建國都不如,真是讓我等羞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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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來說明。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或者隨意毆打他人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無故侵擾他人、擾亂社會秩序的尋釁滋事行為。
尋釁滋事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沖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企圖通過尋釁滋事行為的實施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欲念的滿足。
行為人是為了填補精神上的空虛,或者為尋求精神刺激、發泄對社會的不滿,或是為了在某一地區稱王稱霸、顯示威風,為了哥們兒義氣進行報復等。
尋釁滋事行為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行為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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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告訴我們:
對有一定事實基礎的維權行為,要與“無事生非,制造事端”相區別,不能動輒“尋釁滋事”。
2025年8月1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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