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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六安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市公安局草擬了《六安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集時間
2025年11月05日-2025年12月05日。
二、征集方式
(一)網上留言。登錄六安市人民政府網“全市政府網站意見征集平臺”(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六安市公安局網站“征集調查”欄目(https://gaj.luan.gov.cn/hdjl/dczj/index.html)或六安市生態環境局互聯網站“征集調查”欄目(https://sthjj.luan.gov.cn/hdjl/zxdc/index.html)留言。
(二)書面信件。郵寄地址:六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隊管理大隊,郵編:237000。
(三)電子信件。發送至電子郵箱:ls_jiniyi@163.com。
(四)聯系電話:金熠、陳婷,0564-3132186。
來函來件,請在信封表面或者來件主題注明“《六安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字樣及來信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附件:1.《六安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2.《六安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
2025年11月4日
附件1
《六安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修訂背景和依據
2019年2月1日,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以市政府辦名義印發了《六安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明確了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近年來,人民群眾對寧靜生活、清潔空氣、安全環境的需求日益增長,相關訴求和建議在12345熱線、110報警臺等渠道均有反映。另外,隨著城鎮化進程加速和城市空間格局優化,現行禁放區域范圍已不能完全適應新發展新階段的需求。為積極回應群眾關切,根據《六安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結合我市禁放管理工作實際,擬對《六安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進行修訂。
二、修訂過程
市政府作出關于優化調整禁放區域的工作部署后,公安機關會同應急、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圍繞我市大氣污染防治形勢、公共安全管理需要和城鄉發展實際,對擬新增禁放區域開展實地走訪和座談調研,直觀了解區域情況、風險隱患以及管理難點。在廣泛聽取基層單位、村干部以及部分群眾代表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科學劃設禁放區域,形成了《六安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
三、修訂主要內容
和原《六安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相比,本次修訂主要為以下內容:
1.禁放區域調整。原“壽春路——濱河大道——清源路——蓮香路——天堂寨路——鳳凰河——阜六鐵路——淠杭總干渠——創新路——金裕大道——電廠鐵路專線——滬漢蓉高鐵——南苑路——梅山南路——南湖北路——洪山路——豐源大道——迎賓大道——三汊河——杭淠干渠——長淮路——藍溪路——淠河總干渠——銀雀路”所合圍的禁放區域調整為“瓦西干渠——滬陜高速——迎賓大道——解放北路——劉慶路延伸路——徐渡中心路——X017縣道——興隆紅旗路——松柏路——西外環路——永嘉路——長樂路——平橋大道——賽石磯路——獨山路——康城紫棠府外側路——興華路——平橋大道——西外環路——寧西鐵路——赤壁路——寧西鐵路西合段——淠河總干渠——金裕大道——迎賓大道——三汊河——杭淠干渠——滬漢蓉高鐵——三鳳路——龍池路—一元大道——古碑路延伸路”合圍區域。(具體見附圖)
2.部門名稱調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城鄉規劃”、“旅游”等因部門名稱更換,分別調整為“應急”、“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文旅”。原文中“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現已明確為城管部門,不再重復表述。
附件2
六安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放煙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改善環境質量,倡導文明的社會風尚,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六安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為“瓦西干渠——滬陜高速——迎賓大道——解放北路——劉慶路延伸路——徐渡中心路——X017縣道——興隆紅旗路——松柏路——西外環路——永嘉路——長樂路——平橋大道——賽石磯路——獨山路——康城紫棠府外側路——興華路——平橋大道——西外環路——寧西鐵路——赤壁路——寧西鐵路西合段——淠河總干渠——金裕大道——迎賓大道——三汊河——杭淠干渠——滬漢蓉高鐵——三鳳路——龍池路—一元大道——古碑路延伸路”合圍區域。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確需進行調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不得設置煙花爆竹銷售網點,不得銷售煙花爆竹。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轄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建立燃放煙花爆竹聯防聯控長效工作機制和考核問責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并保障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所需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具體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第五條 公安機關是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應急、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教育、財政、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文旅、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是本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做好本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發現和勸阻違法燃放行為,并可以組織管理或者服務區域的居民、村民以及機關單位制定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公約。
物業服務企業、賓館、酒店等單位對服務區域或者責任區域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向公安機關舉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對被監護人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的教育和監管。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及時查處,并對舉報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第八條 依據《六安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對違反本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九條 依據《六安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三款,物業服務企業、賓館、酒店等單位對服務區域或者責任區域內發生的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不勸阻或者勸阻無效后不舉報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本規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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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湯格 監制/蘭天 終審/孫峰 朱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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