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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2日15時許,劉某甲(女,15歲)因與賴某某(女,14歲)發生矛盾,遂邀約劉某乙(女,13歲)、彭某某(女,14歲)在該市一樓房無人區域,對賴某某進行辱罵、威脅和毆打。
同行人員在現場圍觀并拍攝視頻,后被上傳網絡。毆打造成賴某某頭皮、雙膝等多處挫傷,經鑒定為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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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江油被霸凌女孩母親系聾啞人士,現場情緒激動暈倒,當地其他家長一起為被打孩子討說法。
其間,網上出現“江油市公安局副局長的女兒打的人”“施暴者父親為律師”“施暴者親媽是江油市一級警督”等信息。
經核實,3名違法人員的父母分別有2人無業、2人在省外務工、1人為本地售貨員、1人為本地外賣員,所傳違法人員父母職業身份信息為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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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5日,全部涉案人員均已到案,相關部門同時積極介入,及時安撫慰問受害人及其家屬,開展心理疏導。
公安機關依法對劉某甲、彭某某作出治安處罰的決定;對劉某乙及其余圍觀人員批評教育,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關規定,對劉某甲、彭某某正按程序開展送往專門學校進行矯治教育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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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 對依照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不予處罰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二十三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人在一年以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六十條 以毆打、侮辱、恐嚇等方式實施學生欺凌,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
學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明知發生嚴重的學生欺凌或者明知發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學生的犯罪,不按規定報告或者處置的,責令改正,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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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立法中,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當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形勢嚴峻,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措施不足以教育和懲戒違法的未成年人,建議本法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相關矯治教育措施做好銜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對依法不予處罰或者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矯治教育措施。”[ 2024年6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專門矯治教育是脫胎于收容教養制度,對罪錯未成年人實施的分級干預措施。2019年1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廢止了收容教育制度。其后,《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法》第17條進行了修正,修正后的第17條第5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同時,該法第6條第1款明確規定:“國家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專門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矯治的重要保護處分措施。”
實施專門矯治教育需要依賴于專門學校或特殊的管理場所。專門學校也即原來的工讀學校,經過數十年發展,為消除社會誤解、解除家長的后顧之憂和保護未成年人隱私,2012年修正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將“工讀學校”改為“專門學校”。中國青年報此前報道,最高檢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5月,全國共有專門學校110余所,有9個省份尚無1所專門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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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熊孩子這么多,看來“專門學校”要多建一些才行啊。
2025年8月5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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