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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動各地、有關部門、企業單位和社會公眾深刻認識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非法違法生產經營的嚴重危害性和“打非治違”工作的嚴峻復雜性,舉一反三提升社會安全意識,保持嚴查嚴治、常抓不懈的高壓態勢,有效遏制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安徽省應急管理廳公布一批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7月10日,淮北市應急管理局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分局對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日常安全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未組織對手性氨基酸、氨基酸酰胺、保護氨基酸及多肽項目安全設施進行驗收情況下,擅自投入生產,現場正在進行的作業存在氯化亞砜泄漏風險,具有重大安全隱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九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淮北市應急管理局依法責令該公司停止生產,并處45萬元罰款,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主管、生產經理分別處4.5萬元罰款。
案例二
2024年7月11日,蚌埠市應急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聯合固鎮縣應急管理局、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在固鎮縣王莊鎮洪曹村查處一非法化工生產窩點,在兩棟廠房內現場查獲攪拌缸、研磨機、各類包裝桶及化工原料、產品若干。經查,某涂料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喬某在未辦理任何行政審批手續情況下,擅自租賃廠房從事水性涂料研發與生產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蚌埠市固鎮縣應急管理局依法責令該公司停止生產,并處20萬元罰款,對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喬某處3萬元罰款。
案例三
2024年12月17日,宿州市應急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聯合泗縣應急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門在泗縣黑塔鎮查處一非法經營成品油窩點,現場查扣汽油29.12噸、柴油18.04噸。經查,鄭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長期從山東、江蘇等地購入柴油、汽油,運輸至其位于黑塔鎮的住所進行非法儲存,再通過私自改裝的皮卡車、依維柯汽車作為流動加油車,運輸至泗縣城區及鄉村進行銷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宿州市泗縣人民法院以危險作業罪,判處鄭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追繳違法所得3.5萬元。
案例四
2025年1月16日,宿州市泗縣應急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在泗縣某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內查處一利用橇裝式加油裝置對外銷售汽油的加油點。經查,該駕校自2025年1月起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多次利用撬裝式加油裝置向社會車輛加注汽油并收取費用。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宿州市泗縣應急管理局依法責令該駕校停止違法經營活動,并處11萬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0.75萬元。
案例五
2025年4月17日,滁州市來安縣應急管理局聯合南京、揚州等地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在來安縣經濟開發區查處一跨區域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窩點,現場查扣高純度氫氣、乙炔等瓶裝氣體115瓶。經查,朱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長期違法從事氫氣、乙炔等危險化學品銷售,范圍涉及南京、揚州、滁州等地10余個鄉鎮。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滁州市來安縣應急管理局依法責令朱某停止違法經營活動,并處10萬元罰款。
來源:安徽省應急管理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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