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發布了關于娃哈哈家族信托爭議的判決:確認宗慶后三名境外子女的申請,對香港匯豐銀行賬戶發出保全令。
這個賬戶在2025年5月底余額高達17.99億美元。作為被告的宗馥莉需要披露賬戶最新余額、資產變動記錄等信息。
與此同時,該案在杭州的實體訴訟也已經立案。
作為律師,我關注的不僅是案件本身的金額,更在于它背后涉及的跨境信托架構、遺囑效力、家族協議以及多法域銜接。
這些問題,對于企業家家族、跨境財富傳承,都有非常典型的警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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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核心脈絡
宗慶后去世后,宗馥莉與三名境外同父異母兄妹之間的矛盾集中在一份香港匯豐銀行賬戶上。
1.1 三份關鍵文件
(1) 2024年1月,宗慶后手寫指令,要求為三兄妹各設7億美元信托,資金來源為匯豐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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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4年2月2日,宗慶后簽署委托書:授權宗馥莉“代持建浩創投資產并設立信托”,宗馥莉同日簽署確認函;
(3) 2024年3月14日,兄妹四人簽署協議:三兄妹承認“宗慶后遺囑及境內繼承程序合法”,宗馥莉確 認“ 將以建浩創投旗 下 匯豐賬戶資產設立累計21億美元信托”。
1.2 兩地訴訟并行
(1) 香港法院:程序性保全,凍結賬戶并要求披露信息;
(2) 杭州法院:實體審理,決定匯豐賬戶是否構成三兄妹受益的信托資產,并判定宗馥莉是否履行受托義務。
1.3 四個爭議焦點:
(1)7億美元/人是否為“剛性義務”還是“理想目標”?
(2) 信托資產是“本金”還是“本金產生的利息”?
(3) 手寫指令的“效力”、“家族協議的對價關系”如何認定?
(4)“ 跨境信托”與“境內繼承”程序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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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這起案件告訴了我們什么?
2.1 家族信托不能只停留在“口頭約定+文件堆砌”
宗慶后留下了手寫指令、委托書、協議,看似“安排周全”,但信托架構沒有真正落地,專業受托人沒有接手,信托文件也未完成公證注冊。
一旦設立人去世,這類“未落地”的安排就會產生巨大爭議:到底是“遺愿”還是“已經成立的信托”?
最終導致的是,所有安排停留在“意愿”階段,缺乏法律上的剛性執行力。
2.2 跨境架構需要多法域同步設計
本案中涉及內地繼承、公證遺囑、香港離岸信托和外匯資金安排。
任何一個環節缺乏銜接,都可能讓遺產分配陷入長期爭議。
在設計跨境家族財富傳承時,姚律師建議需要考慮:
(1)哪個法域的法律為準據法;
(2) 遺囑與信托如何配合;
(3) 資產如何穿越外匯管制,避免“紙面信托”。
2.3 家族協議的法律效力與對價關系
香港法院的判決特別指出,兄妹四人協議存在對價:三兄妹承認遺囑并不挑戰繼承程序,宗馥莉則要設立信托。對價關系使協議具備契約效力,也讓杭州法院在實體審理時有了重要參考。
這提醒我們,家族協議不是“情感共識”,而是需要按照“合同邏輯”進行設計、簽署與履行。
2.4 資金獨立與信托“落地”的重要性
三兄妹主張:“本金即信托資產”。
宗馥莉辯稱:“本金屬于公司,只能動利息”.
爭議根源在于:宗慶后生前并未將資金獨立出來形成信托財產。
姚律師認為: 在法 律上,不論是香港法還是內地法,信托成立都要求“設立人將特定財產獨立出來,交付給受托人”。如果資產仍留在公司的賬戶里,沒有形成單獨的信托賬戶或轉入信托名義,法律上可以認為這筆錢仍然是公司的財產,而不是已經“成立”的信托資產。在信托設計中,資產隔離是第一步,否則“公司賬戶”和“家族信托”就容易被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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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家家族的啟示
3.1 提前規劃
財富傳承的法律架構需要在企業家健康時期完成,避免“臨終安排”帶來爭議空間。
3.2 專業落地
手寫指令和委托書只是起點,真正的信托必須經過專業架構、法律文件、公證注冊、資產獨立。
3.3 跨境協同
境內外律師、信托公司、銀行需協同操作,確保多法域文件相互承認。
3.4 家族治理
信托不僅是財富安排,更是家族治理工具,協議、受益人權利、信息披露機制,都需要提前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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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宗慶后留下的,不僅是一份商業帝國,更是一場復雜的跨境法律實驗。對于中國企業家群體而言,這場“21億美元信托爭議”是一次深刻的提醒:財富的傳承,不僅需要商業智慧,更需要法律工具的精準使用。
(本文僅代表個人法律觀察,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歡迎理性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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