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涉及科技成果轉化的內容很多,粗略數一下,直接或間接相關的有20余項,其中直接相關的就有10余項,包括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效能、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加強技術經理人隊伍建設等,間接相關的也有近10項,包括企業科技創新主體、科技金融、新型研發機構、科技評價體系等。盡管涉及面如此之廣,但沒有對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投資或使用問題作出規定,仔細推敲一下,其中有一些問題還值得探討。
一、A大學積極探索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投資
從相關資料看,A大學積極探索以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出資科技成果轉化,解決“缺錢轉”難題。為保障科研人員全程參與職務科技成果的轉化,其他投資人希望科研人員在職務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基礎上,投入部分現金,以“技術入股+現金入股”相結合的方式形成真正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共同體。在有的投資者觀念里,科研人員投入科技成果,算不上真正的投資,只有投入現金,才被認為是真正的投資,才會接受科研人員與其“同股同權”。例如,2025初筆者到B大學調研時得知,對于以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該校要求教授須投入現金100萬元、副教授60萬元、其他人員20萬元。這一規則沒寫入B大學的規章制度,但在實操中被作為一項“潛規則”。但“真金白銀”的現金投入,對科研人員來說具有不小的壓力,“缺錢轉”便成為困擾科研人員以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方式進行轉化的一大難題。
為盤活“閑置”的橫向結余經費,A大學設立了“產業發展專項基金”,允許將橫向結余經費入股該校科技成果轉化企業,形成“技術入股+現金入股”的投資組合。A大學出臺的《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出資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辦法(試行)》明確規定了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的出資路徑,落實對科研人員的獎勵政策,將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出資形成股權收益的90%獎勵給科研人員,形成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長效激勵機制。目前,該校以“技術入股+現金入股”方式組建科技成果轉化企業20余家。
A大學這一做法,可謂“一箭雙雕”,既盤活了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又解決了科研人員“缺錢轉”難題。四年多以來,成效也顯著,以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出資與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單設科研成果轉化職稱系列一道,構成科技成果轉化“A大學模式”。
然而,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變成科研人員的現金投入資金,與國家政策法規仍有不適應的地方,歸納一下,目前需要過好以下六道坎。
一是“非轉經”坎,即科研結余經費是非經營性資產,而用于出資科技成果轉化企業,須將它轉為經營性資產。《教育部關于積極發展、規范管理高校科技產業的指導意見》(教技發〔2005〕2號)規定:高校要“按照資產屬性,建立經營性資產與非經營性資產分類建賬、分開管理的制度。”基于此,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應該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辦理相應的手續。A大學的主管部門是否接受該文件的管轄?當然,這一道坎并不算很高,只要有充分的理由并進行足夠的必要性分析,至多是辦一道手續而已,也許因擴大學校自主權可不用辦理任何手續,學校內部就可以自主做出決定了。
二是“現金投資”坎,即大學可否以科研結余經費進行投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第(二十)條規定的“逐步實現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與下屬公司剝離,原則上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不再新辦企業,強化科技成果以許可方式對外擴散”及教技發〔2005〕2號文規定的“高校除對高校資產公司進行投資外,不得再以事業單位法人的身份對外進行投資”,高校應不可以使用現金進行投資。其中的“原則上”應該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以下簡稱《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十八條規定的高校、科研院所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作價投資。不過,上述規定沒有限制高校資產公司以現金對外投資。如果A大學采取以資產經營公司向科技成果轉化企業進行現金投資,是否受限制?假定A大學將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轉移到資產經營公司,再由該資產經營公司投資科技成果轉化企業,或者由資產經營公司按照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額度向科技成果轉化企業投資,是否可不受限制?如不受限,但這是否屬于變相投資?這表明,目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對此還存在一定的障礙。
三是“審批”坎,即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00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第五十六條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A大學以橫向科研結余經費投資,不僅要進行可行性論證,還要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門審批,畢竟這不屬于該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顯然,從有關資料看,A大學認為那是其自主決定的范疇。嚴格上講,《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須進一步下放自主權。
四是“股權獎勵”坎,即高校以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投資科技成果轉化企業形成的股權是高校持有的股權,高校資產經營公司以高校劃轉的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投資科技成果轉化企業形成的股權是高校資產經營公司持有的股權,高校或其資產經營公司可否從該股權中提取一定比例(如A大學提取90%的比例)獎勵給科研人員?這一獎勵行為可否適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其實施規定?或者有否法律法規或政策的依據?可否適用“法無禁止皆可為”的原則?但從《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其實施規定看,該獎勵行為已經超出了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范疇,也不屬于“五技”合同獎酬金提取范疇。
五是“稅收優惠”坎,即科研人員從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投資的股權中提取一定比例而獲得的股權獎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下稱《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應當作為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獎勵行為既不屬于財政部等印發的《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可以遞延納稅的情形,也不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號)規定可以遞延納稅的情形。如果給予科研人員遞延納稅優惠,其政策依據是什么?即政策依據還不明確。
六是“保值增值”坎,即根據教技發〔2005〕2號文規定,高校以經營性資產投資,必須加強管理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高校或其資產經營公司以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投資科技成果轉化企業,屬于教技發〔2005〕2號文規定的經營性資產投資,應當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和增值。A大學的做法里,怎么可以不要求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呢?這也是一道坎。
其實,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其實施規定,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科技部 關于事業單位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納入績效工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14號)等規定,高校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給予科研人員獎勵:一是接受企業或其他組織委托的橫向科研項目;二是簽訂書面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咨詢、服務合同;三是經省級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為技術合同,并核定技術性收入。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給予科研人員獎勵和報酬的,要計入工資總額,進而須按照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是綜合所得的3%至45%累進稅率,稅負是比較高的。科技人員以稅后現金進行投資,獲得感大大降低了。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A大學以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投資科技成果轉化企業并從獲得的股權中提取一定比例獎勵科研人員,就是避免較高的個稅稅負。同時,盡管按照學校的橫向科研項目及經費管理辦法,橫向結余經費由科研人員支配使用,但還不能算作科研人員所有,仍是國有資產。科研人員提取橫向科研結余經費,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及其規定的程序和方式使用,甚至很容易滑入違規邊緣。一旦被認為是違規報銷或套取科研經費,就會被認為是犯罪行為,后果是非常嚴重的。正因如此,大學積累的橫向科研結余經費比較多,是一閑置的資金資源。
二、陜西省推廣橫向結余經費出資科技成果轉化的做法
陜西省推出“三項改革”中包括橫向項目結余經費用于出資科技成果轉化。《陜西省深化科技成果轉化“三項改革”十條措施》(陜政辦發〔2022〕43號)提出: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橫向項目結余經費用于出資科技成果轉化的,以股權形式獎勵成果完成人的部分,成果完成人選擇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當期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其獲得分紅或轉讓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時,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陜政辦發〔2022〕43號文作出的規定,在以下四個方面突破了國家規定:
一是突破了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以現金出資的規定,即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以橫向項目結余經費出資科技成果轉化企業,突破了中發〔2015〕8號文規定的“原則上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不再新辦企業”,即以橫向項目結余經費出資就是投資行為,就是“新辦企業”的行為;
二是突破了審批規定,即根據財政部第100號令規定,科研事業單位以橫向結余經費投資須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報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審批;
三是突破股權獎勵的規定,即“以股權形式獎勵成果完成人”不屬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股權獎勵,該獎勵行為在法律法規及中央政策文件規定等可能找不到依據;
四是突破稅收優惠規定,即成果完成人是否有權選擇遞延納稅政策?因為科研人員獲得的股權獎勵并不屬于財稅〔2016〕101號文第一條和第三條規定的情形。但從科研人員沒有獲得現金收入卻要以現金繳納個稅來看,陜政辦發〔2022〕43號文作出的規定是合理的。
同時,陜政辦發〔2022〕43號文的適用范圍是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即對省級財政性資金出資設立的高校院所作出的規定,是省級事權范疇。
三、天津優化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使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創新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發〔2024〕9號)提出“優化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使用”,并提出了三條政策措施:一是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視為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科技人員給予獎勵;二是支持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出資成果轉化,探索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與職務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結合的轉化方式,視為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行為,由單位自主決定;三是推行靈活多樣的出資成果轉化分配方式,可將形成的股份(出資比例)按照分配比例獎勵給項目完成人(團隊)。
上述規定,作出了以下三個方面的突破:
一是該文件規定的天津市屬高校、市屬科研院所和市屬醫療衛生機構(統稱科研事業單位)可以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投資,突破了國家限制高校院所出資企業的規定;
二是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投資無須報主管部門批準,突破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00號)作出的須報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審批的規定;
三是形成的股權或出資比例可以分配給科研人員,擴展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其實施規定的獎酬金分配政策。
同樣道理,津政發〔2024〕9號文是對省屬資產的處分作出規定,是其事權范疇。
四、幾點思考
2020年,上海交通大學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支持下進行了科技成果轉化綜合改革,其中一項就是實施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出資科技成果轉化,主要內容是設立“科技成果轉化發展基金”,對橫向科研經費結余進行歸集,為團隊可持續創新提供新資金支持,促進創新鏈產業鏈快速融合。這表明,橫向科研結余經費投資的探索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支持。
一次筆者在廣東參加一個活動,遇到廣東省科技廳相關負責人,詢問廣東省是否開展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出資科技成果轉化企業,該負責人回答說沒有,因為國家相關部門明確規定不允許高校等科研事業單位以現金出資投資企業。曾經也有地方相關人員咨詢筆者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出資的問題,筆者向其介紹該項政策的內涵及現有規定,以及可能遇到的問題,該地方也打消了探索的想法。
無論是陜西、天津出臺規定還是A大學的改革實踐,都是探索橫向結余經費出資科技成果轉化企業,這些做法是否具有普遍推廣性?是否值得大力推廣?是否找到了突破科技成果轉化的瓶頸問題?等等,值得思考并作進一步的探索。
(一)是否具有普遍性?
從陜西、天津的規定及A大學的做法看,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出資科技成果轉化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科研人員既有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又有可以轉化的職務科技成果,且同時采取以作價投資方式進行轉化。如果科技人員只有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但沒有可以轉化的職務科技成果,或者只有可以轉化的職務科技成果但不采取以作價投資方式轉化,或者只有可以轉化的職務科技成果且以作價投資的方式進行轉化,但沒有可投資的橫向結余經費,都不可適用。一般常見的情形是,科技人員承接企業委托的技術開發任務(包括委托開發、合作開發),且對完成的科技成果與企業共享知識產權,再以該共享的知識產權作價投資,與該合作企業共同組建科技成果轉化企業,形成與該企業其他投資者結合緊密的利益共同體。有些科技人員既承接企業委托的科研任務,取得橫向結余經費,又申請承擔縱向科研項目并取得可以轉化的職務科技成果,兩者結合起來,相得益彰,采取以“技術股+現金股”方式進行轉化,可更好地推動該成果的轉化。可見,從一所學校的角度看,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出資科技成果轉化企業并不具備普遍性,只是少數科研人員受益。但從全國角度看,這一群體并不少,仍有一定的普遍性。
(二)有多大的必要性?
橫向結余經費出資科技成果轉化企業與先由科研人員按照規定提取獎酬金再以該獎酬金投資科技成果轉化企業之間,最大的區別在于稅負差異,后者須按照綜合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進而使科研人員獲得的現金股減少。從程序上看,后者應該更簡單、更便捷,前者卻很復雜,需要突破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比較多。哪個代價更大?哪個獲益更大?似乎一目了然,但其實不然。我國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轉化仍處于起步階段,制度約束依然較多,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仍未被廣泛激發出來,還是有必要進行大膽探索。
(三)是否符合政策導向?
從科技成果轉化政策導向上看,橫向結余經費出資科技成果轉化企業只適用于以作價投資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但中發〔2015〕8號文提出“強化科技成果以許可方式對外擴散”。《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提出:“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應當采取措施,優先向中小微企業轉移科技成果,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技術供給”,此處的“優先向中小微企業轉移科技成果”也主要是許可方式。《決定》提出“鼓勵和引導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費方式把科技成果許可給中小微企業使用”,也是鼓勵采用許可的轉化方式。國外的高校主要采用許可方式向企業轉移科技成果。這些說明,許可方式更能體現高校院所等科研事業單位促進市場競爭,而不是直接參與市場競爭。但是,改革開放40多年以來,企業類型還不夠豐富,企業創新能力依然有限,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地位還要進一步確立,很有必要通過深化改革,支持更多類型的新型企業誕生并成長發展。
(四)出發點是否站得住腳?
橫向結余經費出資科技成果轉化企業隱含的“底層邏輯”是支持科學家成長并轉型為企業家,即科學家+企業家。但從提升創新體系整體效能的角度看,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在創新體系中都有各自的角色定位,不可錯位。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轉化應當是使科學家成為更好的科學家,讓企業家發展成為更好的企業家,而不是角色錯位為將科學家變成企業家或將企業家變成科學家。黨的二十大報告及《決定》都提出“加強企業主導的產學研深度融合”,更是突出企業在產學研融合中的主導作用。但我們要清醒地看到,支持科學家創業并不是支持科學家轉型為企業家,而是支持科學家更好地面向經濟發展主戰場,并成長為新型的科學家,并誕生一批有科學思維、掌握科學新知識的新型企業家。
五、小結
盡管本文提出了橫向結余經費出資科技成果轉化企業須經歷的幾道坎,或須作出的哪些突破,但對其探索畢竟才開始,本文的探討是一種思考,其初衷是列出可能存在的問題,以更好地深入探索,使改革更深入、更有針對性。
建議地方和高校院所繼續探索,并總結經驗做法,經過評估后再決定是繼續探索,或者改進完善,或者變成制度固化下來,或者揚其長避其短以找到更好的途徑或辦法,等等。
本文來源于《科技中國》2025年第6期。吳壽仁,上海市科學學研究所學術委員會主任、教授級高工。文章觀點不代表主辦機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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