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爆炸的時代,媒體作為信息傳播的主要渠道,其報道方式和內容的選擇對公眾認知有著深遠影響。近期 6 名大學生溺亡事件引發廣泛關注,這一事件不僅關乎年輕生命的消逝,更暴露了媒體在重大事故事件報道中的一些問題。
我們的公共傳播存在一種不良傾向:在報道一些低俗、情色花邊事件時,媒體往往不遺余力地補充夸張細節,甚至不惜窺探隱私,以吸引眼球、博人關注。然而,當面對正經嚴肅的重大事故事件時,卻呈現出截然不同的態度。在 6 名大學生溺亡事件中,媒體用詞輕飄,刻意避開公眾最關心的核心問題,這種反差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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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這 6 位所謂 “溺亡” 的大學生,如果掉進的是正在生產中的浮選槽,那么面臨的將是極其慘烈的狀況。高腐蝕性的礦漿會迅速損毀肢體,若再有機械攪拌,后果更是不堪設想,那種痛苦和絕望難以想象。公眾對事件細節的關注,對 “溺亡” 等用詞的較真,絕非是吹毛求疵。這背后,是對受害者的尊重,是渴望還原真相的訴求。只有了解事件的真實經過,才能更好地進行后續問責,明確責任主體,讓那些對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受到應有的嚴肅處罰。而這,正是媒體監督職責的重要體現。
媒體作為社會的瞭望者,在重大突發事件中肩負著重要使命。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明確支持新聞媒體針對突發事件開展采訪報道、輿論監督,要求新聞媒體以系統思維、全局意識深刻認識自身的職責使命,報道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公正。但在這起事件中,部分媒體顯然沒有很好地履行這一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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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過往一些災難事件的報道,類似問題屢見不鮮。用 “高度重視”“有序進行” 等抽象詞匯取代具體細節,將公眾最想知道的 “誰負責、做了什么、效果如何” 掩蓋在套話里。這種 “災難八股” 式的報道,不僅無法滿足公眾的信息需求,還會鈍化災難的痛感,弱化社會的共情能力。在這起大學生溺亡事件中,“溺亡” 二字簡單地將一起慘烈事故淡化,真正的事故原因、過程以及背后的責任問題被模糊化。
從這起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到多方面的問題。企業為追求 “數據政績”,將安全投入列為 “可控成本”,長期超期服役關鍵安全生產設備,忽視安全隱患;監管部門雖查出隱患,但未見跟蹤復核記錄,多以 “限期整改”“罰款” 了事,導致 “問責漂移”;校方作為實習活動的組織主體,未嚴格審核企業安全條件,安全培訓流于形式。而媒體作為信息傳播的關鍵一環,沒有深入挖掘事件真相,使得公眾難以全面了解事件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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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需要深刻反思自身的報道行為。應深入現場,挖掘事件的真實細節,為公眾呈現準確、客觀的信息,而不是用輕描淡寫的詞匯一帶而過。要真正發揮監督作用,推動相關部門徹查事件,明確責任,避免類似悲劇再次發生。公眾也應保持對重大事件的關注,督促媒體和相關部門積極作為,共同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和安全穩定。只有這樣,才能告慰逝去的生命,也才能讓社會在反思中不斷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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