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康先生的房屋位于江西某縣,2023年4月26日,某縣政府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康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圍內。
但因為征收補償標準偏低,康先生未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后來某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并向康先生送達。
康先生無奈,隨即向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進行征拆法律咨詢,盛廷律師認為,被告某縣政府的征收程序和安置補償工作嚴重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作出的被訴文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嚴重侵害康先生的合法權益。
為此,在征拆律師的幫助下,康先生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庭審信息
案號:(2024)贛08行初6號
原告:康某
案由:不服被告吉安某縣人民政府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被告:某縣人民政府
訴求:撤銷《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主要承辦律師
![]()
汪慶豐律師
![]()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被征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經審查,某縣政府庭后補充提交的地源房地產評估公司《房屋裝修查勘表》《附著物查勘表》《某縣房屋征收(拆遷)測量登記表》及江西省某測繪有限公司的房屋測繪圖上,既無被征收人康某及其家人的簽字,也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在場簽字見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不能作為案涉房屋的安置補償依據。因此,某縣政府以此為依據作出的案涉征收補償決定違反法定程序,應予撤銷。
勝訴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某縣人民則合格農夫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由被告某縣人民政府對原告康某的案涉被征收房屋重新作出補償決定。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