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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收到不少外貿企業咨詢:特朗普政府關稅政策反復調整,導致與國外合作伙伴的摩擦不斷。其實,外貿企業完全可以通過合同條款設計提前規避風險!
1.兩大認知誤區
誤區一:不可抗力條款萬能
典型陷阱:想當然地認為“關稅政策調整一定構成不可抗力”。
避坑指南:不同法系中對于“關稅政策調整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的認定及執行具有較大不確定性。特別是在中國,關稅政策變動較少會被認定為不可抗力。建議可以約定"關稅特別調整條款",并建立定期協商機制。
誤區二:稅費條款包打天下
典型陷阱:合同約定“買方承擔所有稅費”,就想當然地認為“賣方可以把在采購原材料時支付的關稅(例如從國外進口原料的關稅)轉嫁給買方”。舉例,你是中國的賣方,向中國買方出售某種產品,而該產品使用了從美國進口的原材料,而這些原材料需要繳納25%的關稅(例如中美貿易戰下中國對美加征的關稅)。賣方會誤以為:“既然買方承擔所有稅費,那我從美國進口原材料交的加征關稅,也可以加在產品價格里讓買方付!”
避坑指南:稅費條款通常只適用于交易本身產生的稅費——比如增值稅等,而不包含賣方生產或上游供應鏈中產生的關稅。建議可以建立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并設置緊急頭逃生通道。
2.三類黃金條款
關稅通常通過兩種主要方式影響企業盈利能力:由于關稅導致的材料或組件投入成本增加,以及對進口或出口商品最終銷售價格征收的關稅。
2.1價格動態調整機制
核心作用:為因法律、法規變更或其他約定原因引起的成本波動上"保險"。
操作要點:在合同中明確價格調整公式,如可采用"原材料成本指數+關稅浮動系數"的動態定價模式,確保雙方風險共擔。
2.2關稅分攤的"明暗"規則
海關鐵律:由進口商單邊繳稅。
企業對策:通過Incoterms條款和關稅分攤條款進行交易設計。
在Incoterms? 2020規定的11個貿易術語中,只有DDP(完稅后指定目的地交貨)是由賣方(出口方)承擔商品輸入國的進口關稅,而在其他貿易術語的情形下,均是由買方(進口方)承擔進口關稅。
同時,明確以下內容對于成本規劃和風險緩解也至關重要:誰負責向相關政府機構支付關稅;雙方是否共同承擔關稅支付責任;如果有,可根據關稅的增加幅度調整雙方對增加的關稅的分擔比例。
2.3緊急逃生通道
止損條款:設置警戒線(如當履約成本增幅超20%時),觸發后自動啟動終止程序。
操作要點:如約定“在沒有固定數量承諾或需求/產出協議的情況下,允許賣方能夠拒絕采購訂單而不構成違約”;若繼續履行在經濟上將變得不可持續或對一方嚴重不公平時,應當允許利益不公平一方享有便利地終止履約的權利。
3.四大行動路線
3.1緊急排查存量合同:重點篩查采購、銷售、代理三類協議。
3.2建立關稅預警系統:跟蹤HS編碼稅率變動,關注重點國家關稅政策動向。
3.3啟動供應鏈沙盤推演:模擬不同關稅沖擊下的履約成本,測試供應鏈韌性壓力。
3.4備選方案:提前準備替代供應商清單、保稅倉/海外倉替代方案。
在全球化治理體系重構的背景下,外貿企業應當將合同風險管理納入公司治理的頂層設計。建議建立跨部門的貿易合規委員會(含關務、財務、法務核心成員),定期進行關稅合規性診斷測試,必要時引入專業貿易救濟律師進行合規架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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