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一個案件當事人跟我說,他手上還有個合同債權糾紛案。我把起訴狀看了。聽他說是花了200元請人擬的。到底一分錢一分貨,居然只要本金19600元,利息和違約金均不計。配套的三兩張紙的證據,也不足用。這《退款》合同上,當事人居然是用微信網名簽的,和身份證名字不一致。這就是這個小學都沒畢業的當事人干的傻事。還得證明這微信名是他的。
![]()
最近我給重新整理了5組24頁證據清單,重新擬寫了起訴狀。
梳理了下,是這么回事。
被告,即南通燕羹電子商務有限公司,2021年12月,以集裝箱商鋪招租。這當事人正要開店,租金等付了49600元,可該公司違約,既兌現不了租賃物,又退還不了租金。
![]()
![]()
扯皮到月底,雙方簽訂《退款》協議,約定展期至2022年2月15日前,全額退款,包括5000元違約金;并約定,如果再次違約,該公司將承擔49600元懲罰性違約金。
可是,該公司再度違約,當事人前前后后只要到5000元違約金和30000元退款,尚差19600元,后面再怎么要都要不到。
![]()
當然,因為資金被騙問題,這當事人租門面開店的計劃,也就告吹了。
這家公司,鉆法律空子,以集裝箱商鋪招租為誘餌,設局圈錢,真是打得一手好算盤。
《刑法》第224條規定了合同詐騙罪,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公安部、最高檢《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規定,“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該公司退款退到尚差19600元時,就不再退了;孤立的看,正好達不到刑事追訴立案標準,只能界定為民商事欺詐行為;維權只能起訴,報案沒用。
我到愛企查等客戶端上檢索了下,該司以集裝箱商鋪招租為餌,張網捕魚,中招的可不單是上述當事人一個。
![]()
![]()
公開信息顯示,誘發的起訴到南通崇川法院的租賃合同糾紛案,那是一籮筐,還不知道有沒有其他潛在的,當事人認倒霉,沒有去起訴的。綜合起來看,這家公司到底騙了多少人?多犯屢犯,數額累計該有多少呢?算不算涉嫌觸犯合同詐騙罪呢?
我是不客氣,擬寫起訴狀時,本金、利息和懲罰性違約金都主張,把標的抬升到了約70000元。當然,就民事訴訟而言,訴訟總是有風險的,我預判,勝訴也許不難,但執行環節可能有麻煩。
我倒是建議,崇川法院的法官在審理此案時,有必要結合該公司的其他租賃合同糾紛案,進行關聯性審查,如認為已經涉嫌合同詐騙犯罪,那就干脆進行“民轉刑”,裁定中止審理,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該公司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破案后盡量退贓。
南通,又豈容“燕羹”這般欺騙投資人,戕害營商環境的所謂公司存活到現在?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