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一審稿就收到了42萬余條公眾意見,參與人數達8萬余人。
21世紀經濟報道 王峰 北京報道
4月20日開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簡稱:二審稿)公開征求意見。
截至4月22日,中國人大網已經收集了6.6萬余條意見。草案一審稿今年年初公開征求意見時,就收到了42萬余條公眾意見,參與人數達8萬余人。
社會對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如此關注,突出體現在拐賣、虐待等侵害婦女人身和人格權益方面。這也是二審稿的修改亮點。二審稿將“人身和人格權益”提前至第三章,僅位于“總則”和“政治權利”之后,還增加了對被拐賣婦女的報告與排查制度等新舉措。
完善報告與排查制度
二審稿回應社會熱點,增設了強制報告與排查制度。
其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婚姻登記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婦女疑似被拐賣、綁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4月1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二審稿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志今表示,對于上述被列入報告的主體單位,還有再擴展的空間。
楊志今認為,醫療機構也應列入強制報告制度的主體單位,在辦理孕婦分娩和新生兒出生證明的過程中,如果醫生護士發現有婦女涉嫌被拐的情況應當及時報案。
“可以考慮將防止拐賣婦女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體系,以強化失職問責的力度。”楊志今說。
分組審議時,賈廷安委員建議,增加一款鼓勵人民群眾舉報的規定,可表述為“公民發現婦女疑似被拐賣、綁架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經查證舉報屬實的,對舉報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審稿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婦女聯合會應當發揮其基層組織作用,會同公安等部門加強 對拐賣、綁架等侵害婦女權益行為的排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發現婦女疑似被拐賣、綁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解救工作。
分組審議時,鮮鐵可委員建議,在法律中進一步強化、拓寬婦聯的責任,充分利用婦聯在鄉鎮、街道、社區的基層組織,發揮好基層婦聯干部志愿者的作用。比如,深入開展婦女權益保障的法治宣傳,及時發現侵害婦女權益問題。再比如,配合做好幫扶政策和救助措施的落實。多培養做婦女工作方面的心理咨詢師等專門人才,做好有針對性的安撫等心理工作,全方位完善婦女權益維權機制。
買與賣同樣違法
草案一審稿規定,禁止殺害、遺棄、殘害、出賣、非法送養女童。二審稿對此做了具體然而重要的修改。
二審稿規定,禁止殺害、遺棄、殘害、買賣、虐待、非法送養收養女童。可見,修改之處在于:“出賣”改為“買賣”,“送養”改為“送養收養”。
按照此規定,非法收養、收買女童也是違法行為。
在此之前,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已經規定,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也就是說,買賣、非法送養收養女童和婦女都將是違法行為。但是,在刑法層面,買賣婦女不是同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對收買行為應該適當提高刑罰,實行買賣同罪同罰。
4月19日分組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張春賢建議,結合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結合各部門的專項行動開展情況,一并考慮刑法修改,全方位、全鏈條推動解決拐賣婦女問題。
呂薇委員建議,收買婦女產生的婚姻關系無效,對協助和隱瞞的人員給予適當的處理,對漠視群眾權益和瀆職行為要堅決追責問責,加大對瀆職人員的處罰力度。
矯勇委員提出,對于拐賣婦女的犯罪行為,預防為主之外還需嚴厲打擊。
矯勇建議增加政府和司法部門的責任,從改善治安環境,鏟除拐賣婦女土壤,切斷交易鏈條,嚴厲打擊犯罪行為等方面明確提出要求,真正從源頭來預防拐賣婦女的犯罪行為。
張平委員則建議,對公檢法破獲、搶救婦女拐賣綁架案的公安干警應該列入重大立功表現;對舉報拐賣婦女罪行的這些舉報人,實行獎勵制度。
全方位保障女性權益
二審稿進一步完善了對防治性騷擾的相關規定。
二審稿規定了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5種具體情形,包括:
(一) 具有性含義、性暗示的言語表達;
(二) 不適當、不必要的肢體行為;
(三) 展示或者傳播具有明顯性意味的圖像、文字、信息、 語音、視頻等;
(四)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優勢地位或者照護職責,暗示、明示發展私密關系或者發生性關系將獲得某種利益;
(五) 其他應當被認定為性騷擾的情形。
相對于一審稿,上述第四項中,“利用職權、從屬關系、優勢地位或者照護職責”是新增的內容。此外,該項中,也新增了“明示”的情形。
4月19日分組審議時,周敏委員認為,實踐中還存在如果不發展私密關系、不發生性關系就威脅女性,導致女性將面臨某種損害的情況,建議將這種情形也納入規定中。
二審稿新增加了教職員工入職查詢制度。
其第二十六條新增第二款規定:學校聘用教職員工或者引入志愿者、社會工作者等校外人員時,應當查詢上述人員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騷擾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上述記錄的,不得錄用或者引入。
這樣,就與未成年人保護法實現了銜接。
4月19日分組審議時,張伯軍委員建議,應明確查詢的渠道和方式,白春禮委員也表示,“實踐中,是不是所有的學校都可以去查詢,性騷擾記錄能否被查詢到,要進一步研究法律規定的可操作性”。
二審稿還新增加了住宿經營者報告制度。其新增第二十八條規定:住宿經營者應當及時準確登記住宿人員信息,健全住宿服務規章制度,加強安全保障措施;發現可能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作者:王峰 編輯:杜弘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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