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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紹
(一)親屬關系與被繼承人基本事實
核心親屬關系:原告李敏與被繼承人趙偉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女,即被告二趙玥;被告一趙蘭系趙偉之母。被繼承人趙偉之父趙強已于 1986 年 3 月去世。
死亡時間:趙偉于 2016 年 10 月 4 日去世,生前未立遺囑,也未與他人訂立遺贈撫養協議。
(二)房屋產權事實
涉案房屋(一號房屋)登記情況:登記在被繼承人趙偉名下,該房屋購買于趙偉與李敏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二人夫妻共同財產。
(三)繼承聲明事實
被告趙蘭(趙偉之母)未到庭,提交《放棄繼承聲明書》稱:本人系趙偉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趙偉名下的一號房屋為其遺產,本人自愿放棄對該房屋中屬于本人應繼承遺產份額的繼承。
被告趙玥(趙偉之女)未到庭,提交《放棄繼承聲明書》稱:本人系趙偉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趙偉名下的一號房屋為其遺產,本人自愿放棄對該房屋中屬于本人應繼承遺產份額的繼承。
二、雙方訴求
(一)原告李敏訴求
依法繼承登記在被繼承人趙偉名下的位于一號房屋;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二)被告答辯意見
被告趙蘭、趙玥均未到庭,僅提交書面《放棄繼承聲明書》,明確放棄對一號房屋的繼承,未提出其他答辯意見。
三、裁判結果
被繼承人趙偉名下位于一號房屋由原告李敏繼承所有;
四、法院說理
繼承開始與繼承方式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從被繼承人趙偉死亡時(2016 年 10 月 4 日)開始。因趙偉生前未立遺囑,也未訂立遺贈撫養協議,根據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其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遺產范圍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一號房屋購買于趙偉與李敏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系夫妻共同財產,故應先將房屋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李敏所有,剩余一半為被繼承人趙偉的遺產。
繼承人資格與放棄繼承的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趙偉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李敏、母親趙蘭、女兒趙玥。現趙蘭、趙玥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放棄繼承聲明書》),符合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該放棄行為合法有效,二人不再享有對涉案房屋遺產部分的繼承權。
原告主張的合法性認定:
因趙偉的遺產(一號房屋的一半份額)無其他繼承人主張權利,原告李敏作為唯一主張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其要求繼承涉案房屋全部所有權的訴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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