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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注冊成立的公司,能否在新加坡采用重組程序或啟動破產程序?
可以。《新加坡破產、重組與解散法》(簡稱 IRDA)規定的清算程序,適用于滿足以下條件的外國公司:其注冊辦事處為主要營業地,且與新加坡存在實質關聯。在此情況下,該公司僅可通過法院啟動強制清算程序,而不得采用自愿清算方式(《新加坡破產、重組與解散法》第 245 條及第 246 條)。
同樣,與新加坡存在實質關聯的外國公司,也可采用新加坡的重組程序,包括申請司法管理和制定債務重組協議。
新加坡法院在判斷外國公司是否與新加坡存在 “實質關聯” 時,會考量以下因素:
該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是否位于新加坡;
該公司在新加坡是否擁有大量資產;
該公司是否在新加坡開展業務或設有營業場所;
該公司是否選擇以新加坡法律作為管轄一項或多項與貸款或其他交易相關爭議解決的準據法;
該公司是否就一項或多項與貸款或其他交易相關爭議的解決,接受新加坡法院的管轄權。
2、在其他轄區啟動的重組或破產程序,是否有可能在新加坡獲得承認?
可以。新加坡已采納《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跨境破產示范法》,為承認境外重組或破產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據。
3、在新加披注冊成立的公司,是否會在其他轄區進行重組或啟動破產程序?
會。此類情況確實存在,但并不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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