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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信息,北京二鍋頭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罰款1.5萬元。
行政處罰信息顯示,當事人在2023年1月16日生產的“永豐牌 北京二鍋頭 旗艦版 42%vol京味”(下文簡稱涉案產品一)外包裝標簽標識“永豐1163年 皇宮貢酒”,當事人于在2018年9月16日生產的“陳酒北京二鍋頭 國際版”(下文簡稱涉案產品二)外包裝標簽標識“永豐牌 中華老字號 源自皇宮貢酒”,當事人于2023年1月18日生產的條形碼編號為06921413211927“北京二鍋頭 小方瓶中國紅、生態綠、國際藍”(下文稱涉案產品三)條形碼編號為06921413211934小方瓶 復興藍(下文稱涉案產品四),上述兩款涉案產品三、四外包裝標簽標識“永豐1163貢皇家酒”,當事人于2023年1月18日生產的“北京二鍋頭 京彩純柔42%vol”(下文稱涉案產品五),外包裝標識“永豐1163貢皇家酒”,當事人在2023年2月24日生產的“北京二鍋頭 古法42%vol”(簡稱涉案產品六)外包裝標簽標識“永豐1163貢皇家酒”,當事人均提供了上述六款涉案產品的檢測報告,產品無質量問題,均屬合格產品,以及提供了“永豐皇宮貢酒、 永豐皇家貢酒、永豐1163、貢皇家”等相關商標注冊證,證明當事人為上述商標的合法持有者,有資格進行標識使用,本機關認為,上述中文文字商標并非只是簡單的文字表述,而有其內含意思表示,能夠提升當事人所擁有品牌以及其相關產品的信譽度以及美譽度,但是當事人未能提供相關具有繼承性、可追溯性的歷史記載類材料對宣傳內容加以佐證,產品宣傳與實際情況并不相符,另本機關在京技管市監處罰〔2022〕194號案件中已對當事人相關行為進行定性處理,本案中當事人使用持有的多個注冊商標重新排列組合進行產品標識,達到前案中類似的宣傳行為,屬于注冊商標不規范使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當事人承認上述宣傳的行為,是由于當事人疏忽,未了解相關法律所致,當事人在接到舉報后對市場上銷售的上述涉案產品一、二、三、四、五、六共六款產品積極進行下架和召回處理,對已購買涉案產品的消費者,當事人承諾可為其進行換貨或退貨處理。
最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理如下:罰款:15000元。
來源:食品伙伴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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