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11月4日消息,公安部網安局公眾號今天通報一起案件,員工離職前故意刪除公司數據被罰。
據介紹,近期,山東青島某公司到派出所報案稱,公司客戶經理李某某離職前將公司某數據管理平臺上的某項重要數據進行了全部更改,導致公司經營受到嚴重影響。
經公安機關偵查發現,該公司員工李某某因不滿降薪,惡意修改公司平臺存儲的某項數據,屬于法律法規禁止的改變計算機信息網絡數據行為,非單純經濟糾紛。
公安機關對李某某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根據嫌疑人筆錄供述、電子數據檢查筆錄、用戶登錄和操作日志情況及系統功能數據第三方鑒定,屬地公安分局依法給予李某某處罰。
官方強調:因離職或工資糾紛通過刪除公司數據惡意報復的違法行為并不少見,當事人缺乏法律意識,認為行為僅是民事糾紛,實際已構成違法犯罪。
《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絡、干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于從事侵入網絡、干擾網絡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網絡安全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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