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副總理陳紅河(Tr?n H?ng Hà)表示,高鐵的特殊機制必須在權利和義務之間建立和諧關系,確保國家安全和財政安全。
在11月3日的會議上,陳紅河認為,向國會提交關于南北高鐵項目特殊機制和政策的決議是一項重大要求。據此,這些機制需要明確其與當前適用于必要基礎設施領域公共投資方式、私人投資優惠、公私合營(PPP)方式等政策的關系。運營方還需要有風險控制機制,以保護國家資本的安全。
“當進行公共投資時,國家承擔管理和風險責任。而對于私人投資,企業將進行管理并必須承擔相應責任。因此,機制和政策需要在權利和責任之間建立和諧關系,確保安全和財政安全,”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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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副總理陳紅河于11月3日在會議上發表講話
代表們還詳細討論了補償、安置、材料開采、按TOD模式發展城市,以及財政、技術轉讓、人力資源發展和配套產業等政策。他們提到了籌資安排、資金撥付、稅收優惠、運營開發、實際收入差額分享機制以及項目期限內的財務方案。
關于資金來源,越南財政部副部長杜成忠(?? Thành Trung)建議增加與地方預算分擔資源責任的機制,類似于目前的高速公路項目。同時,國家需要允許動員有足夠能力的國有企業參與基礎設施投資,而不是只使用中央預算。
而根據越南國家銀行副行長阮玉景(Nguy?n Ng?c C?nh)的觀點,草案需要明確國家貸款機制,特別是每次撥款的還款比例和期限計算方式。他建議調整一些有關信貸額度和監督責任的規定,以確保可行性和適當性。
同樣觀點,越南司法部副部長阮青秀(Nguy?n Thanh Tú)認為,國家貸款比例或信貸額度等重要財政機制需要進行徹底的影響評估,特別是風險、消極現象和政策牟利的防范。此外,決議必須與現行法律(如《投資法》、《PPP法》、《土地法》及相關決議)統一和同步。
一些意見建議,決議需要補充約束責任、承諾的內容,以及如果投資者進度延遲、違反承諾、喪失財務能力或破產時的處理機制。另一些人則認為,項目的評估需要全面,不僅在建設階段,還包括在系統開發、運營和維護期間。
會議總結時,陳紅河要求建設部(B? Xay d?ng)盡快完善草案,確保高度全面,明確范圍和適用對象,涵蓋公共投資、私人投資和PPP三種形式。
越南建設部被委托明確本決議與鐵路、建材行業現行特殊機制的關系。副總理指出,有效的機制需要被繼承和整合,同時升級不夠有力的內容。此舉旨在確保決議真正具有突破性,滿足實際需求。
對于商業投資中的國家貸款機制,副總理表示,決議需要規定企業在兩種情況下的責任,包括客觀風險(天災、疫情)和因缺陷或違規造成的主觀風險。據此,起草機構需要考慮到必要時由國家接管或國有化資產的方案,以保護公共利益。
此外,投資者的能力和技術轉讓是關鍵要求。投資者必須有從接收、運營、維護到國內生產、制造的明確路線圖。這基于技術吸收能力、人力資源和國內市場規模,并附有具體、可行的轉讓承諾。
決議草案還需要明確國家、企業和越南鐵路總公司(T?ng c?ng ty ???ng s?t Vi?t Nam)在整個項目生命周期中的資產管理、所有權、運營方式和責任,避免重疊和法律風險。
越南南北高鐵項目于2024年11月經國會確定投資主張,初步總投資約170萬億越南盾,相當于670億美元。該線路全長1541公里,起點為玉回站(ga Ng?c H?i,河內Hà N?i),終點為守添站(ga Th? Thiêm,胡志明市TP HCM),途經20個省市。這是被期望為經濟創造新增長動力的戰略基礎設施工程之一。項目采用公共投資形式,初步總投資171.3萬億越南盾(超過670億美元)。
此前,一些企業已表達了參與南北高鐵項目投資的意愿,如Vinspeed(屬于Vingroup)、Thaco、Mekolor - Great USA聯合體、升龍國際建設公司(C?ng ty Xay d?ng Th?ng Long Qu?c gia)、越南鐵路運輸公司(V?n t?i ???ng s?t Vi?t Nam)…和發集團(Hoà Phát)也計劃建設一家鋼廠,為該項目供應鋼軌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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