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引導消費,進一步優化消費環境,促進消費維權社會共治,10月31日,“新疆市場監管”微信公眾號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通過以案釋法、以點帶面,敦促經營者誠信自律、守法經營;同時,提醒消費者防范消費風險、文明理性消費。具體如下:
1.未成年人獨自購買黃金首飾 消費者協會調解退款
哈密市伊州區消費者協會接到郭某投訴,稱其14歲女兒用自己壓歲錢在某商場黃金店給自己買了一枚1500元的戒指,郭某認為商家不應該給沒有監護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出售超出其行為能力的商品,找商家退貨商家不予處理。經核實,情況屬實。
伊州區消費者協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明確郭某女兒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購買1500元金飾的行為超出自身購買能力,商家有義務核實消費行為是否獲得法定代理人認可或追認,郭某要求退貨退款系合理訴求。經調解,經營者同意退貨退款,消費者滿意。
新疆消保委提示:家長應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和監護,幫助孩子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妥善管理個人錢財;商家應合法經營,在遇到未成年人尤其是進行大額、非必需消費時,有義務主動詢問并核實其行為是否經過監護人同意。若發生此類消費糾紛,請消費者保留好相關憑證,及時撥打12315熱線、登錄“全國消協智慧315”平臺或向當地消協組織投訴。
2.預付費退款引糾紛 消協調解促和解
阿克蘇地區庫車市周某通過“全國消協智慧315”平臺進行投訴,稱其在庫車市某預發堂充值了3000元,因雙方預約服務時間無法達成一致,多次無法接受服務要求退款,商家拒絕。經核實以上情況屬實。
庫車市消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還預付款”的規定,對雙方進行調解,雙方一致同意“退現2000元+補償1000元等值產品”的解決方案,既明確經營者服務障礙的過錯責任,又通過靈活補償平衡雙方權益,化解了雙方的糾紛。
新疆消保委提示:一要堅持理性消費,按需充值,切勿輕信優惠承諾而投入大額資金;二要強化合同意識,仔細審閱條款,對不合理內容當場提出異議;三要注意留存證據,妥善保管合同、票據、聊天記錄等。一旦與商家發生糾紛導致權益受損,請保留好上述證據,及時撥打12315熱線、登錄“全國消協智慧315”平臺或向當地消協組織投訴。
3.消協暖心調解 保障老年消費者合法權益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靜縣一位老人在和靜縣某養生保健館購買了價值2890元的蜂膠產品,回家服用后,感到口感不適且預期效果未知,其子女代其向消費者協會投訴,要求退貨退款。
接到投訴后,消協工作人員調查核實,商家在經營過程中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巴州消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的規定,對雙方進行調解,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經營者不得通過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虛構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務的治療、保健、養生等功效,誘導老年人等消費者購買明顯不符合其實際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規定對經營者進行普法教育。經調解,商家充分認識到規范經營的重要性,主動配合,全額退還了2890元。為表謝意,老人子女特意送來錦旗,對消協高效暖心的調解工作給予高度贊譽。
新疆消保委提示:保健食品不是藥品,不能治療疾病。購買時請認準產品包裝上的“藍帽子”標志及批準文號,通過正規渠道購買。當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發現經營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時,請務必保留好購買憑證、宣傳資料等證據,及時撥打12315熱線、登錄“全國消協智慧315”平臺或向當地消協組織投訴、舉報。
4.線上訂房起糾紛 消協調解獲賠償
消費者亢某計劃去鄯善縣,便預訂了某酒店一間標注配備1.8米床型的房間。辦理入住后發現房間配備的是兩張1.2米的床型,這與他預訂時的床型嚴重不符,于是向吐魯番消費者協會投訴,經核實情況屬實。
吐魯番市消協認為,酒店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關于“按約履約、誠信經營”的核心義務。網絡交易平臺作為信息審核主體,未盡到對商家房型信息的審核管理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經調解,酒店退還全款,也對消費者作出了相應的賠償,消費者滿意。
新疆消保委提示:消費者訂房時,一要選擇信譽好的正規平臺,警惕過低價格;二要仔細核對房源信息,特別是床型、退改政策等關鍵內容;三要注意保留訂單詳情、頁面截圖、溝通記錄等證據。若出現訂單與服務不符等情況,應先與酒店或平臺協商。協商無果,請保留證據,及時撥打12315熱線、登錄“全國消協智慧315”平臺或向當地消協組織投訴。
5.游客購藥起糾紛 消協調解挽損失
吐魯番市高昌區消協接到游客郭某投訴,稱其在亞爾鎮五道林某藥材鋪購買了貝母藥材,商家未經消費者同意,對貝母藥材進行打粉加工,最終交付藥材重量與實際購買的存在較大誤差。經消協核實,情況屬實。
吐魯番市高昌區消協認為,經營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及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的規定,違背消費者意愿、隱藏加工,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消協對該商家進行了批評教育。經調解,商家同意為游客郭某辦理全額退款,并表示會積極整改。消費者滿意處理結果。
新疆消保委提示:購買藥材等特殊商品時,一要現場確認商品狀態、重量和價格;二要明確知曉加工可能帶來的重量變化和后果,未經本人明確同意,可拒絕任何形式的加工;三要主動索要并留存購物憑證。如遭遇此類消費陷阱,請保留好商品、票據等證據,及時撥打12315熱線、登錄“全國消協智慧315”平臺或向當地消協組織投訴、舉報。
來源:新疆市場監管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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