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漳州市龍文區人民政府正式印發
《漳州市龍文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旨在切實改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新就業職工、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群、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等群體的住房居住條件。
有關申請條件、保障方式、租后管理等,
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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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漳州市龍文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解決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業職工、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群、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逐步改善住房居住條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資組織建設,重點面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收入困難對象,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本辦法適用于漳州市龍文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三條 漳州市龍文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申請、受理、審核、配租等過程管理依托福建省統一運行使用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與本地大數據平臺以及相關職能部門業務數據系統對接,采集、比對資格審核過程中所需公安、民政、社保、不動產等業務數據的相關要件信息、結果信息。
漳州市龍文區公共租賃住房投資、開發、建設、運營和維護管理由市、區政府指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指定運營單位”)負責。
第四條 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漳州市龍文區公共租賃住房審批流程圖》載明的職責和時限等規定開展審核工作。由街道(鎮)負責申請受理及初審,住建部門匯總街道(鎮)及多部門聯審結果出具審核意見、公示、認定符合保障資格對象,并結合實際開展實物配租或租賃補貼發放工作。
第五條 政府、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各類主體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管理、誰受益”。
第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購置、調劑、接受捐贈的房屋,按規定要求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等均可以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其他主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采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
按規定要求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公共租賃住房的配建規模、套型結構、竣工交付時間、收購方式和價格等事項。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應以40~50平方米為主,多層建筑單套不得超過60平方米,高層建筑單套不得超過66平方米。可以適當配比適合多孩家庭的多居室戶型,其建筑面積按照保基本原則相應適當增加。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八條 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需指定一名主申請人,并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主申請人具有龍文區城鎮常住居民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總收入不超過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三)家庭人均財產不超過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且總財產不超過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四)無房戶;
(五)未享受過住房優惠政策。
第九條 以個人名義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具有龍文區城鎮常住居民戶籍;
(二)年滿30周歲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18周歲以上低保人員、持有二級及以上殘疾證的殘疾人、新就業的大專以上畢業生不受此年齡限制);
(三)個人年收入不超過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財產不超過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四)無房戶;
(五)未享受過住房優惠政策。
第十條 非龍文區戶籍的個人或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主申請人在龍文區就業并簽訂勞動合同,且近5年在龍文區繳滿3年(含)以上社會保險;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總收入不超過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人均財產不超過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且總財產不超過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三)個人需年滿30周歲以上,個人年收入不超過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且財產不超過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四)在薌城區、龍文區無房;
(五)未享受過住房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龍文區新就業的個人或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主申請人在龍文區就業并簽訂勞動合同,且連續在龍文繳滿6個月及以上社會保險;
(二)家庭年收入不超過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且總財產不超過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三)個人年收入不超過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且財產不超過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四)在薌城區、龍文區無房;
(五)未享受過住房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龍文區工作的省級以上勞模、全國英模、獲二等功以上復轉軍人等住房困難的個人或家庭,不受收入及財產標準限制。
第十三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名下無機動車輛或只擁有一輛十萬元以下的機動車(不含摩托車、電動車)。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名下有非住宅房屋、全資或合資工商注冊公司(企業)的(不含個體工商戶),不得申請。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十五條 龍文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優先實行實物配租,在無實物房源時開展租賃補貼。
第十六條 實物配租保障優先面向符合條件的低保家庭、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等低收入群體和優撫對象、孤老病殘等特殊住房困難群體。
第十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保障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身份、婚姻狀況、財產、住房、年收入等資料;
(三)房改部門出具的未享受過住房優惠政策的證明。
第十八條 申請人在同等條件下按以下順序優先實物配租:
(一)城鎮特困人員或低保殘疾家庭;
(二)低保家庭;
(三)經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殘疾、優撫對象、計生特殊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及在市區工作的全國(省)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家庭;
(四)經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
(五)法律法規或國家、省、市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對象。
第十九條 龍文區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保障采用以下方式配租:
(一)由區住房保障部門牽頭,指定運營單位配合做好搖號、配租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房源及申請對象輪候情況,每年適時開展搖號、配租;
(三)配租對象根據前款規定的優先順序確定;
(四)配租順序號通過搖號方式生成;
(五)當次房源全部配租或當次配租順序號全部順延完成則自動結束配租工作,當次未完成配租的順序號全部作廢,每次配租需生成新的順序號。
申請人無故未參加選房配租或未按時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保障資格。
第二十條 租金標準由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指定運營單位按有關規定報送上級住建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條 實物配租對象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給予廉租住房保障:
(一)主申請人具有龍文區城鎮常住居民戶籍;
(二)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特困供養保障對象及低保邊緣家庭等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贍養或撫養關系(以個人名義申請的,不受此限);
(四)個人需年滿30周歲(以家庭名義申請、民政部門認定的18周歲以上低保人員、持有一級、二級殘疾證的殘疾人,不受此限);
(五)無房戶。
廉租住房控制面積:人均15平方米。在控制面積內的,租金為1元/月·平方米,超過控制面積部分,按照龍文區同等結構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為唯一住房,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對象可以申請減免租金:
(一)租金全免類。民政部門認定的分散供養特困對象、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社會孤兒;年滿60周歲以上孤寡老人家庭;一級、二級殘疾家庭;殘疾軍人、烈屬家庭;身患惡性腫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癥(含尿毒癥門診透析治療)、先天性心臟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等重大疾病人員家庭;原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已過世,未繳齊租金又確實無法追繳家庭。
(二)租金減半類。三級、四級殘疾對象。
第二十三條 實物配租對象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規定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租金。
第二十四條 實物配租對象獲得配租房源后需簽訂租賃合同,合同有效期3年,單次合同期內租金不變,續簽合同的租金按續簽時的租金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取得實物配租資格,但尚未獲得實物配租的配租對象可申領租賃補貼。租賃補貼工作由區住房保障部門視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及輪候情況適時開展。
第二十六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保障應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財產、年收入等資料;
(3)房改部門出具的未享受過住房優惠政策的證明;
(4)在龍文區承租住宅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備案證明》等材料;
(5)屬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還需提供未享受漳州市人才住房補助的證明。
第二十七條 保障面積:人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1人20平方米,2人及以上家庭人均15平方米,且家庭保障總面積不高于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保障對象自行承擔。
第二十八條 補貼標準:每月租賃補貼金額=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準×保障面積標準。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準由區住建局和區財政局綜合考慮漳州市主城區市場住房租金水平,提請區政府確定并報相應市直部門。租賃補貼保障對象屬于城鎮特困人員或低保家庭的,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準按1.1倍計算。
第二十九條 協議簽訂:補貼申請對象經審核符合條件后,提交相關材料與區住房保障部門簽訂租賃補貼協議,協議有效期根據租賃合同剩余有效期簽訂。補貼申請對象無故未提交材料或未按期簽訂租賃補貼協議的,視為自動放棄保障資格。
租賃補貼協議期滿,保障對象仍有保障需求且符合申請條件的,應在協議期滿3個月前向受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保障對象未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的,協議期滿后停止發放租賃補貼并取消保障資格,確有需要的需重新提交申請。
第三十條 發放方式:保障對象可在保障資格生效之日起的次月向區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辦理租賃補貼核發及協議簽訂等相關手續,補貼自協議生效后次月開始發放。
第三十一條 資金來源:租賃補貼所需資金由區財政承擔50%,剩余部分向市級財政申請。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年度發放計劃合理確定公共租賃補貼資金計劃,納入當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支出預算和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并向市級申請從當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預算中安排相應補助。
第四章 租后管理
第三十二條 龍文區公共租賃住房租后管理由指定運營單位負責,所有保障對象(含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對象)均應自覺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履行約定的各項義務,在保障期間的相關情況(包含但不限于人口、工作、住房、收入等變動)發生變化影響保障條件的,應及時向區住房保障部門申報。
區住房保障部門應根據申報情況或舉報線索及時核定,并根據核定結果調整保障標準或終止保障。保障對象須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機構開展的監督、審查、清退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 區住房保障部門依托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在每年9月底牽頭組織對所有保障對象開展一次資格復核,對當年新增入保對象,不再進行年度資格復核。
第三十四條 對于距離租賃期限不足一年的實物配租對象,需續租的,應在租賃合同期滿前3個月向區住房保障部門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第三十五條 根據審查情況,由區住房保障部門發布復核認定結果公告。經審核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保障對象可繼續承租或領取補貼,合同到期的保障對象可按規定予以續簽;經審核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或合同期滿未提出續簽申請的,取消保障對象的保障資格,同時要求限期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或終止發放租賃補貼。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物配租對象,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六)法律法規或國家、省、市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對象。
有前款所列行為,實物配租對象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七條 實物配租對象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八條 租賃期滿經通知未提交續租材料的實物配租對象,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九條 實物配租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保障資格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申請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資格的。
第四十條 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一條 應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實物配租對象騰退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按原租金標準計租。實物配租對象未按租賃合同約定騰退住房的,實物配租對象所在單位應協同督促騰退;拒不騰退的,可通過司法途徑強制其退出,騰退期間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
第四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實物配租對象居住,不得轉借、轉租,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四十三條 實物配租對象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作為其公共租賃住房有關事項通知的送達地址。
若實物配租對象變更送達地址,需書面通知相關管理部門。
第四十四條 實物配租對象經區住房保障部門同意,并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后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因就業、子女就學、符合政策生育多孩、肢體殘疾不適合居住中高樓層(四樓及以上)等原因需要調(互)換公共租賃住房的實物配租對象經區住房保障部門同意可申請調(互)換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五條 實物配租對象存在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傷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形,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制止。對查找不到近親屬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由公安機關依法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確屬特困人員的,由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落實相關保障政策。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本辦法實施前已開展的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實物分配復核、租賃補貼審核分配等工作,仍按《漳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漳政綜〔2020〕42號)執行。
附件:
1.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釋義
2.漳州市龍文區公共租賃住房審批流程圖
附件1、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釋義
第一條 年收入是指:在上一個年度內(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二條 財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商業保險、證券、基金、理財、債權、互聯網金融資產等金融資產、機動車、船舶、林木、開辦或者投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資產。
第三條 無房是指:名下沒有私有住房(包括住宅、非住宅),且未按房改政策以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未參加集資建房或購買過保障性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經濟適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
私有住房是指:名下的私有住房或在申請之前5年內已轉讓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面積為準;兩處及以上住房的,面積合并計算;共有產權的,按共有產權人分享的面積計算。
第四條 享受過住房優惠政策是指:按房改政策以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參加集資建房或購買過保障性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經濟適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承租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單位公房。
以下情形視為未享受過住房優惠政策:
(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書面承諾在接收公共租賃住房后立即退出所承租的前款規定的房屋,并提交已退還證明;
(二)確屬因重大疾病等重大變故導致資金緊缺,而轉讓前款規定的房屋,并提交相應證明;
(三)離婚滿5年及以上,且前款規定的房屋歸屬另一方,并提交相應證明。
第五條 機動車價值認定標準:機動車價值以申請人提供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或“機動車全車盜搶保險”保險金額認定。
第六條 名下有非住宅房屋是指:名下登記有店面、寫字樓、車位、車庫、倉庫等私有住房或在申請之前5年內有轉讓非住宅房屋的行為。
第七條 名下有全資或合資工商注冊公司、企業是指:名下有全資或合資工商注冊公司、企業的工商登記信息。
第八條 新就業的個人或家庭是指:畢業三年內在龍文區就業的大專及以上畢業生個人或家庭。
第九條 申請家庭填報的有關收入(財產)等數據,與相關證明(含工資收入存折等)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
第十條 家庭人數認定標準:家庭成員中服義務兵役的未婚子女、在籍學生可計入家庭人數。申請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需納入申請家庭人數計算,共同接受資格審核。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當有法定贍養或撫養關系。
廉租住房保障人數認定標準:申請家庭中的未婚成年子女(年滿18周歲以上)不計入保障人數,但在計算人均住房、收入(財產)予以平均計算;未婚成年子女為戶籍仍符合條件的在校生或低保、殘疾人,可計入保障人數。
第十一條人口變動是指:因家庭成員出生、死亡、結婚、離異而發生的人口變動,需重新認定保障資格,明確保障類型、保障標準。其中主申請人若在保障期間有結婚登記行為,配偶必須納入保障人員計算。
附件2、漳州市龍文區公共租賃住房審批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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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龍文區政府網、龍文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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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漳州樓市情報 整合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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