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忻府區法院
隨著社會老齡化趨勢日益加劇,養老已成為每個家庭無法回避的現實課題。在忻州市忻府區,年近八旬的張某,在病痛與經濟的雙重壓力下,經過反復思量,最終將她的六個子女共同訴至法院,希望法律能為她的晚年點亮一盞明燈。
【案情回顧】
張某與李某結婚后,二人共同生育四子一女,即長子李某甲、次子李某乙、三子李某丙、四子李某丁、女兒李某戊。后李某去世,張某又與董某結婚,婚后生育一子,即董某甲。2025年1月6日,張某突發疾病前往西安某附屬醫院進行住院治療,張某被診斷為慢性腎臟病5期、顯微鏡下多血管炎等多種嚴重疾病。后張某又前往忻州某醫院進行住院治療,出院醫囑要求其按時透析。張某現需每周前往醫院進行三次透析,每次透析所支出的費用在扣除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部分后,仍需個人自費一部分。張某現無經濟收入來源,無法負擔自身基本生活以及固定醫療費,遂提起訴訟,要求六名子女支付贍養費。庭審中,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認為,張某已另嫁給董某,其已盡到應盡的贍養義務。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法定義務。當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本案中,張某年事已高、體弱多病,且無經濟收入,其生活與醫療均面臨巨大困難。其生育的六名子女均已成年,均應對母親履行贍養義務,共同給予老人生活上的照料與經濟上的支持,讓其安度晚年。最終,法院綜合考慮了張某的實際生活需求、本地居民消費水平、張某每月透析產生的固定醫療開銷,以及六名子女各自的經濟負擔能力,判決六名子女每人每月于月底前向張某支付贍養費600元,直至贍養義務終結之日止。
【法官說法】
本案中部分子女因母親改嫁的原因,對贍養責任的主體產生了認知偏差,這是本案需要明晰的法律關鍵點。《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因此,所有子女,無論出自父母的第幾次婚姻,在法律上都負有同等的、不可推卸的贍養責任。以母親改嫁為由,主張由同母異父的弟弟承擔主要贍養義務,是直接違背上述法律規定的。贍養父母,不僅是法律強制要求的義務,更是中華民族世代相傳的美德。守護好每一位老人晚年的那盞燈,需要所有子女共同添油撥芯,讓法律的光輝與親情的溫暖相伴而行。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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