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家住馬金鋪的袁先生
委托一家名為新居尚的裝飾公司
進行房屋裝修
但在裝修過程中
他發現木地板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因為在裝修保障協議中
明確寫有“以次充好百倍賠償”
為此,袁先生找到裝飾公司要求賠償
袁先生介紹,今年4月,他與云南新居尚裝飾有限公司簽訂了裝修協議,約定由該公司負責房屋整體裝修,協議中明確標注“如果現場材料以次充好,根據業主所選材料價值,處于100倍罰金交付業主”。
![]()
袁先生在裝修過程中發現,木地板實為回收材料拼接而成,與合同約定的合格建材嚴重不符。
![]()
袁先生:“這些木地板里有發霉的邊,還有一些廢料有釘子眼,上下打穿的痕跡。”
![]()
記者:“當時有沒有提出異議?”
袁先生:“當時我們提出來了,他們廠家、工程部的人都過來了,跟我們解釋說‘這樣的料沒有問題’,要我放心,肯定是環保的。不存在用二次的材料給我,‘這些是老料,老料更好。’”
![]()
袁先生說,聽了當時工作人員的解釋,他也就相信了,并默認工人繼續完成裝修。后來,袁先生又請教了行業內的專業人士,再次確認他家的木地板并非所謂的“老料”,而是回收料。
![]()
袁先生:“保障協議里有這樣一條:‘如果現場使用的材料以次充好、偷梁換柱,根據業主所選材料價值,處于100倍罰金交付業主。’,那么現在已經出現了這種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的材料,我們希望公司按照約定,處于(以)100倍罰金交付業主。”
![]()
袁先生介紹,自己簽訂的是整裝合同,按照當時在該公司選木地板的單價,價值共7000多元。
![]()
袁先生:“找他了,我說按照合同約定來。他說‘那不行,你們隨便找誰,我們賠償500元。’,這是他們前段時間說的。”
![]()
隨后記者跟隨袁先生來到云南新居尚裝飾有限公司,前臺一名工作人員稱公司負責人不在,她可以代為處理此事,但表示不接受記者現場錄音錄像。
![]()
可袁先生明確表示希望記者作為此事的第三方在場監督,為此,該工作人員選擇報警處理,民警到達現場了解情況后表示:記者有正常采訪的權利,針對合同糾紛,可以提供派出所的司法調解室供雙方使用,但袁先生則表示希望當場處理。
![]()
記者:“你接受她說的星期一去司法調解嗎?”
袁先生:“我不希望,畢竟大家都有事情,都挺忙,今天溝通最好。”
![]()
隨后,該公司一名王姓負責人來到現場。
公司王姓負責人:“出去出去,你們沒權利來我們公司。讓他們出去,要不就別聊了,沒意思。”
![]()
為了讓此事有一個圓滿的協商結果,袁先生同意留下來與該名負責人協商,記者隨后離開了該公司。
![]()
當天下午,袁先生給記者來電說明了協商情況,稱裝修公司只愿意退還木地板的款項,但他并不接受,并表示之后會繼續走司法途徑維權。
![]()
那么,對于協議或者合同中簽訂的“100倍賠償”違約條款,是否有效呢?記者咨詢了律師。
云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律師 向興其:“100倍賠償確實是高于法律的規定,但是可以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著手。合同裝修業主屬于裝修業主,裝修公司提供了以次充好的材料,屬于欺詐,就應當支付懲罰性違約金,可以要求退一賠三。”
![]()
來源:8099999《街頭巷尾》
編輯:馬嘯楠
編審:林帥超
終審:李雄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