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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過世后
遺囑中的房產分配
引發兄弟間對簿公堂
未獲房產份額的長子申請法律監督
檢察機關調查核實發現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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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場親兄弟間的訴訟拉鋸戰中耗盡心力,苦苦煎熬了4年的周某成一家,通過檢察機關的依法監督,終于討回公道,開始了新的生活。近日,周某成來到浙江省麗水市檢察院,滿懷感激地將一面錦旗送到辦案檢察官手中:“多虧了檢察院,家里唯一的房子總算保住了。”
緣起
遺囑惹出糾紛
老周夫婦育有3子3女,長子周某成,次子周某元,三子周某建。3個兒子和父母原本都住在同一套房(A房)里,三兄弟關系也較為融洽。
1981年,長子周某成結婚,按照農村習俗分得老周夫婦所住房子一間半的份額。1984年,老周將從村里購得的一間倉庫交給周某成一家居住,以此抵銷分給長子一間半房屋的份額。倉庫雖然破舊,但經過簡單修繕,周某成一家也算有了安身之所。不承想,1986年,倉庫突發火災,燒得只剩下土墻。后經村委會同意,周某成推倒燒剩的土墻,雇人重新砌起兩面土墻,并用撿來的廢磚再砌起兩面磚墻,斷斷續續在原址上擴建了房屋(B房)。
1990年4月,老周去世。1993年2月20日,在周母沒有異議的情況下,周某成依法補辦了B房的農村土地使用權證。就在同一天,三子周某建也給A房辦理了農村土地使用權證。
2017年,周母去世。2021年12月23日,次子周某元持一紙代書遺囑,向麗水市蓮都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登記在周某成名下的B號房歸其所有、周某成協助辦理相關過戶手續并騰空B號房后歸還。
周某成接到法院傳票后,十分震驚。原來,早在1990年,老周夫婦就已訂立了代書遺囑,明確遺囑人逝世后,屬于遺囑人所有的不動產由周某元和周某建繼承;遺囑人所有的不動產包括坐落于某自然村的A房和B房。而周某建主動放棄了B房繼承份額。
周某成一家已在B房居住了三十多年,B房也是周某成一家唯一合法住處。周某成為此很焦心,無奈之下只能先應訴。
2022年4月18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一審法院認定,倉庫在1986年火災中已滅失,現存B房是周某成在原址上新建,至1993年補辦相關手續確認周某成土地使用權人的身份。周某元及周母等人未就老周1984年購買倉庫申請補辦登記手續,不符合常情。且在周某成辦理B房的農村土地使用權證后二十多年時間里,周母、周某元等人從未提出異議。遺囑涉及的B房部分,老周夫婦無權處分。同年6月,法院判決駁回周某元的訴訟請求。
周某元不服一審判決,向麗水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監督
發現新證據
周某元上訴后,法院二審作出了與一審完全不同的認定。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倉庫所有權屬于老周夫婦共有,老周將倉庫交由周某成居住保管,并非將所有權贈予周某成。周某成在倉庫居住期間,不慎導致倉庫發生火災。火災后,周某成作為倉庫使用保管人,對于居住期間倉庫因火災造成的損失理應進行彌補和修復,而且也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火災已導致倉庫全部滅失,周某成僅是在原倉庫基礎上進行修建。2022年9月15日,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依照遺囑等證據改判B房歸周某元所有。
周某成拿到二審判決書后,因無法接受判決結果,一時情緒激動引發腦出血,幸得及時治療,最終脫離生命危險。2023年4月,周某成向麗水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后,向麗水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麗水市檢察院依法受理后,承辦檢察官經過細致審查認為,辦理該案的關鍵點在于準確認定上世紀80年代老周購買的倉庫所有權歸屬,以及1986年火災后周某成重建的B房所有權問題。如果要推翻二審判決,推動法院再審,必須得找到新證據。可是,在尋找新證據的過程中,檢察官面臨了重重困難。
周某成已近70歲,法律知識有限,缺乏舉證能力,再加上時間久遠,涉案的相關材料缺失嚴重,調查的難度很大。為了查明事實真相,辦案檢察官充分行使調查核實權,展開抽絲剝繭的調查工作——多次接待和走訪當事人,認真傾聽當事人的訴求,全面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仔細審查案卷材料及當事人提交的村民自書材料。通過深入調查,辦案檢察官發現了一個關鍵點:B房宅基地的面積、房屋結構、朝向與當年老周購買的倉庫存在明顯差異。這會不會是案件至關重要的突破口呢?
辦案檢察官決定赴實地一探究竟。經現場走訪,檢察官進一步明確了B房除小部分地基為原倉庫地基外,其余均為周某成新建。為了進一步印證此情況,檢察官又走訪村民了解事情原委。很多村民講述了當年周家父子恩怨及火燒倉庫、周某成重建房屋的過程,但他們都表示不愿接受作筆錄或出庭作證。
就在調查又陷入僵局之時,村里幾位知曉當年房產變遷情況,又與雙方均不存在利害關系的老人表示愿意出庭作證,并向承辦檢察官講述當年分家析產、產權調換、火燒倉庫、重建房屋及補辦產權證等情節。
誰知,剛剛燃起的希望,馬上又破滅了。原來,本案的關鍵證據——分家析產協議已在大火中燒毀,案件涉及的審批等書證材料也均查無結果。只靠村民的回憶終究難以支撐起新的證據鏈條。
抗訴
還申請監督人公正
如何打開突破口?就在這時,一個念頭閃過辦案檢察官腦海:如果能找到當年的分戶檔案,或許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獲。
功夫不負有心人。辦案檢察官終于在麗水市檔案局找到1982年某村戶口登記表,證明周某成在1981年已分戶獨立。
檢察機關認為,老周根據周某成為家庭所作貢獻及其他子女情況,將一間半房屋分給周某成,符合農村分家析產習俗,這也是后續將其調換成倉庫的基礎。1984年,老周購入倉庫后,用倉庫調換原分給周某成的A號房屋中一間半,之后周某成一家搬入該倉庫居住生活。1986年,該倉庫發生火災。1988年至1996年間,周某成在倉庫原址陸續修建形成B房。
這場詳盡的調查,最終使得關鍵法律事實浮出水面。檢察機關認為,周某成關于家庭分戶時分得A房的一間半、老周購進倉庫后將上述一間半房屋進行調換的主張具有高度蓋然性,符合農村分家析產傳統習俗;倉庫發生火災后,周某成在原址上新建B房,并補辦了相關手續,B房應屬周某成所有。老周夫婦1990年的代書遺囑內容涉及處分他人(周某成)的財產,該部分內容依法應屬無效。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
2023年8月,麗水市檢察院依法向麗水市中級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然而,麗水市中級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并無不當,未采納再審檢察建議。麗水市檢察院決定跟進監督。為此,2024年2月,麗水市檢察院依法提請浙江省檢察院抗訴。浙江省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麗水市中級法院的判決,該判決認定的老周將倉庫交由周某成“居住使用”、修建B房“未經申報和審批”等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遂于2024年9月向浙江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
浙江省高級法院再審認為,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和周某成的申訴理由成立,對周某成的再審請求予以支持。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及實體處理不當,予以糾正。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得當,應予維持。
今年6月,浙江省高級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對此案作出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確認案涉B房歸周某成所有。
至此,這場纏繞周家兄弟4年之久,歷經一審、二審、申請再審,關乎基本生存權益的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在檢察機關監督下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
(文中案件當事人均系化名)
檢察官說法
兼顧法理情理習俗
判定“老屋”歸屬
物權包括所有權和用益物權以及擔保物權,物權的清晰與穩定是社會和諧的重要基礎。我國民法典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檢察機關對歷史跨度長、涉及傳統家庭倫理的民事案件依法監督時,不能簡單地“案卷對案卷”“紙面對紙面”,而是要將法律觸角伸向事實源頭,多看多思多調查,一切以客觀事實為依據,抽絲剝繭,進而查明事實真相。
民法典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檢察機關在辦理年代久遠的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件時,應當依照當時農村分家析產的生活習慣以及當時當地公序良俗,對房屋所有權取得、流轉以及實際占用使用等情況依法調查核實,查明事實后依法認定實際權屬。
在本案的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兼顧法理、情理和習俗,在尊重歷史事實的基礎上確定法律事實,依法通過再審檢察建議、抗訴等方式履行監督職責,糾正法院錯誤裁判,維護了申請監督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公權監督和私力救濟的有效統一。
(浙江省麗水市檢察院邱銀娟)
(來源:檢察日報·民生周刊 作者:史雋 高天驕 漫畫: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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