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河南濮陽的尹先生終于收到了 24.8 萬元轉賬,這筆錢背后是他被羈押 285 天的人生波折。這個 1985 年出生的初中畢業生大概沒料到,自己會因為 “婚內強奸” 的指控,成了法律圈熱議的焦點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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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得從十年前說起。2012 年經人介紹,尹先生和小他 6 歲的武女士相戀,次年領證辦酒,婚后生了兩女一兒,父母還掏 32 萬給小兩口在縣城買了房。在外人眼里的安穩日子,到 2023 年徹底翻了篇 —— 武女士 3 月起訴離婚,理由是 “長期家暴”,說尹先生坐月子時掐她脖子、懷三胎時路上施暴險些流產。
但法院沒買賬。5 月濮陽縣法院駁回離婚請求,說 “感情破裂證據不足”;6 月濮陽中院上訴又被打回。誰也沒想到,一個多月后的 7 月 26 日中午,武女士光著腳、披頭散發沖進鄰居家求救,哭著說被丈夫強奸了,隨后報警。
這報警電話直接改變了尹先生的人生軌跡。8 月 18 日他被刑拘,9 月 1 日正式逮捕。警方給檢方的理由很明確:兩人 2 月就分居了,尹先生在主臥強奸妻子,還拍視頻想誣陷對方,屬于 “婚姻非正常存續期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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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 鑒定成了 “反轉關鍵”
看守所里的尹先生喊冤喊了大半年。他說當天是想和武女士談離婚財產,懷疑對方出軌才想拍視頻,雖有肢體接觸但壓根沒發生性關系,“她說 1 小時內多次被侵犯,這根本不符合生理常識”。
這場各說各話的爭執,最終被科學證據打破僵局。警方鑒定發現,武女士的身體和衣物上都沒檢出精斑,這和她 “多次被強行發生關系” 的說法對不上。唯一的 DNA 痕跡是尹先生內褲上有武女士的 DNA,尹先生頸部有淤血,但雙方都沒其他明顯傷痕。
證據鏈的缺口讓案件拖到了 2024 年。3 月檢察院建議延期審理,4 月恢復庭審,5 月 28 日尹先生終于取保候審。7 月 1 日,檢察院干脆撤回起訴,理由是 “證據不足,達不到起訴條件”—— 此時尹先生已被關了整整 285 天。
更戲劇性的是,羈押期間尹先生還在看守所簽了離婚協議:父母買的房給武女士,14 萬外債自己扛,三個孩子兩人各帶幾個。事后他說 “稀里糊涂簽的”,但沒證據推翻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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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萬賠償怎么算的?法律賬有講究
出來后的尹先生沒閑著,2025 年 5 月直接遞了國家賠償申請,開口要 33 萬多,包括 13.5 萬羈押賠償、60 萬精神損失和 48.5 萬其他費用。
最終 9 月達成協議,拿到 24.8 萬,其中 13.5 萬是人身自由賠償金,11.3 萬是精神損害撫慰金。
這筆錢的算法藏著法律門道。人身自由賠償是按 2024 年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 475.52 元算的,285 天剛好約 13.5 萬,符合最高法 “上年度工資標準” 的規定。而 11.3 萬精神損害撫慰金,占人身自由賠償的 83%,遠超一般案件 “30% 以下” 的慣例,可見羈押對他影響之大。
但這事兒還沒徹底了結。武女士不服,向上級檢察院申訴被駁回,她至今覺得 “內褲上的 DNA 就是證據”,否認誣告。而尹先生面對記者只說 “接受結果,事情了了”,至于錢夠不夠彌補損失,他沒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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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那點事,法律到底咋界定?
這案子之所以炸鍋,根本在于 “婚內強奸” 的認定難題。我國刑法沒說丈夫不能構成強奸罪,但實踐中向來謹慎 —— 最高法在指導案例里明確,只有 “婚姻非正常存續期” 才可能定罪,比如離婚訴訟期間。
可 “非正常存續” 的邊界太模糊了。上海王某某離婚判決未生效時強奸妻子,判了緩刑;四川吳躍雄上訴期內強行發生關系,卻被判無罪。尹先生這案子更特殊,離婚沒判成、處于分居狀態,警方立案時覺得 “夠得上”,但證據不足又只能撤案。
就像律師說的,“結婚證從不是強奸許可證”,但真要定罪,得有實打實的證據。武女士有鄰居證詞、頸部淤血,卻缺了最關鍵的精斑證據;尹先生否認強奸,可肢體接觸又沒法完全說清 —— 這正是婚內強奸案的常見困境:私密空間里,真相難尋。
如今尹先生拿到了賠償,但 “婚內那點事” 的法律爭議還在繼續。畢竟對普通人來說,更該明白的是:夫妻鬧僵了別沖動,證據才是硬道理,不然好好的日子可能真就成了 “牢獄之災”。
本文系社會新聞/真實案件改編,人名為化名,本文圖/選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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