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李潤林(副廳級)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山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太原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李潤林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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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料顯示,李潤林出生于1960年7月,山西嵐縣人,曾擔任過交口縣委副書記,柳林縣委書記、縣長等職,自2009年7月起,任呂梁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8年12月,山西省委省政府曾發布消息稱,2017年4月底至5月底,中央第二環境保護督察組對山西省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督察組反饋,其中呂梁市對燃煤鍋爐整治不力,截至督察時,呂梁市區等地區尚有部分燃煤鍋爐未完成淘汰和提標改造任務,此外還存在散煤質量控制未落實、焦化等重點行業企業環境問題突出、“散亂污”企業整治不力等問題。山西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時任呂梁市副市長李潤林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今年4月7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李潤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山西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0月1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李潤林被開除黨籍。通報稱,李潤林理想信念喪失,紀法底線失守,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長期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位;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廉潔底線失守,向管理服務對象違規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不重視家風建設,對其子失管失教;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改制、煤炭資源整合等方面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李潤林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山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山西省委批準,決定給予李潤林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附簡歷:
李潤林,男,漢族,1960年7月生,山西嵐縣人,大學本科學歷,農業經濟師,1978年3月參加工作,1981年11月入黨。曾任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1983年12月任嵐縣上明公社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1984年7月任嵐縣上明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1984年12月任嵐縣上明鄉黨委書記;
1986年12月任嵐縣縣委政研室主任;
1987年2月任共青團呂梁地委副書記,(期間于1998年3月至8月在省委黨校培訓十班學習);
1990年4月任中共交口縣委副書記(1997年8月至1998年1月在省委黨校中青年領導干部培訓二十四班學習);
1998年5月任柳林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
2001年4月任柳林縣委書記(期間于2003年9月至2004年1月在中共中央黨校進修三班學習;2004年3月至2006年1月中央黨校政治經濟學專業導師制在職研究生學習;2008年5月至8月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掛職區委書記助理)。
2009年7月,任呂梁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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