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黃先生在海南省儋州市某村擁有合法房屋及養牛場,該養牛場依法辦理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其房屋是通過法定繼承從父親那里得來。
然而,儋州市人民政府某辦事處在未與黃先生簽訂搬遷安置補償協議,也未作出房屋征收拆遷補償決定書的情況下,于2022年9月直接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給黃先生的生活和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
辦事處聲稱黃先生的房屋及附屬物屬于違法建筑、違反“一戶一宅”原則,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
同時,對于養牛場的認定,辦事處也存在錯誤,其僅以未批準建設為由,拒不承認黃先生合法經營多年的養牛場。
在房屋被強拆后,黃先生找到盛廷征拆律師,本案交由曹廣律師、史夢舟律師主要承辦,一審法院判決辦事處強拆行為違法。之后,辦事處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庭審信息
案號:(2023)瓊97行終304號
案由:行政強制執行案
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某辦事處(下稱“某辦事處”)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某
訴求:確認某辦事處強制拆除黃某房屋及養牛場的行政行為違法
代理律師:曹廣律師、史夢舟律師
主要承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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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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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夢舟律師
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
根據《某經濟開發區某區房屋搬遷補償與安置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作出補償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案中,某辦事處在未作出補償決定且未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徑行實施強制拆除黃先生涉案房屋及養牛場的行政行為存在執法主體不合法。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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