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僅退款”成了許多網購平臺的標配。
“僅退款”是指在網絡購物中,當滿足一定條件時,消費者無需退貨,而直接申請退款的方式。“僅退款”原本是保障消費者權益的規定,卻成為了部分買家的“免費體驗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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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蘇揚州江都法院就調解了一起因“僅退款”引發的官司,相關話題登上熱搜,引發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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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央視財經報道,今年1月,江蘇揚州市民李某通過某網購平臺購買了一部蘋果手機,商家根據訂單進行發貨。次日,李某就以“不想要”為由,在網購平臺線上申請“僅退款”服務,而此時手機還在運輸途中。第三天到貨后,李某確認簽收,卻未將手機退回,于是商家與李某進行交涉。
多次索要未果,商家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對方給付全部貨款并賠償逾期損失。
法官表示,“僅退款”絕非是“薅羊毛”“占便宜”的工具。網購交易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如發現商品不符合預期想退貨,可以和商家聯絡協商處理,但不能抱有貪便宜的想法,收到退款后拒不退貨,損害商家利益,擾亂正常的交易秩序。
經過法官調解,李某認識到自己行為的不妥,最終將手機貨款8000余元一次性支付給商家。
買家因“僅退款”引發糾紛而被起訴并非個例。
貴陽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就曾受理過一起因“僅退款”引發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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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某系某購物平臺的商家,被告郭某是消費者。被告郭某在原告江某的店鋪購買強力造型發蠟一瓶,在收到貨物時發現貨物快過期了,遂聯系賣家,賣家告知其可以選擇退貨退款,但是被告在手機操作時,平臺僅彈出了“僅退款”的選項,故被告收到退款8.9元,但未將貨物退還。原告認為被告僅退款不退貨,侵犯了其權利,故而提起訴訟。
承辦法官表示,雙方是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系,消費者對商品不滿意,要求解除合同時,消費者的義務是退貨,商家的義務是退款,現被告僅申請退款不退貨,除非是未收到貨物或拒收貨物時適用,否則有違誠信原則。
經調解,被告郭某將貨款8.9元及訴訟費、郵寄費等通過微信轉賬支付給原告江某,雙方矛盾得以化解。
法官提醒: 不當“薅羊毛”或涉嫌違約
根據《民法典 》 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買家在電子商務平臺下單購物,與商家建立了買賣合同關系。買家申請退款,是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若僅退款不退貨則屬于違約行為,民事上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作為消費者來說 ,應當正確理解“僅退款”規則, 遵循誠信原則 ,僅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申請“僅退款”。
作為商家,若遇到此類情況 ,應在溝通協商過程中保留交易記錄、溝通記錄等相關證據,協商無果后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買家返還貨物并賠償損失。
多平臺已逐步取消僅退款
據此前報道,從今年4月開始,多個主流電商平臺已逐步取消“僅退款”服務,原有的“退款不退貨”申請,將交由商家自主處理。
據了解,“僅退款”在2021年時被拼多多率先推出,后在2024年時被京東、淘寶、抖音、快手等相關平臺相繼引入。
據北京商報報道,在業內人士普遍看來,取消無序的“僅退款”有助于電商行業從低價競爭回歸良性競爭,保障商家的經營公平,釋放消費活力,促進平臺健康發展。
來源:長城新媒體
編輯:路靜雯
審核:李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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