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名演員照片成“免費廣告”
產業(yè)鏈“盜圖”侵權
涉事四方如何擔責?
近日
湖南省張家界市慈利縣人民法院
審理了一起
跨原材料供應、生產包裝、
商標授權、線上銷售
全鏈條的肖像權侵權案
基本案情
陳某某系我國知名演員,主演、參演多部影視劇,在社會公眾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其肖像因職業(yè)影響力具備相應商業(yè)價值。
某茶公司為散裝茶葉生產商,曾向某優(yōu)公司銷售散裝茶葉共計3473kg,銷售額達789520元。某優(yōu)公司負責案涉茶葉產品的包裝設計與編碼備案,在未取得陳某某許可的情況下,將其肖像照片批量印刷在1100余盒茶葉外包裝及手提袋上,并使用某艾公司免費提供的商標,通過該產品獲總毛利潤42000元。某艾公司為案涉商標所有者,未對商標使用盡到審慎管理義務。吳某某經營三家線上店鋪,從某優(yōu)公司購入侵權產品進行銷售,共計獲利6838.57元,且其聲稱對侵權事宜不知情。
陳某某認為,上述四方未經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進行商業(yè)宣傳,構成肖像權侵權,嚴重損害其商業(yè)價值與名譽,遂將原材料供應商某茶公司、生產廠家某優(yōu)公司、商標方某艾公司及銷售商吳某某一并訴至慈利縣人民法院,要求各方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
庭審中,案涉四方均否認自身責任:某茶公司辯稱,僅提供散裝茶葉,未參與分裝、包裝及宣傳,散裝茶葉原包裝不含陳某某相關信息,不應擔責。某優(yōu)公司聲稱經營合法,持有肖像使用授權書及合同,不存在侵權行為。某艾公司主張侵權事件與己無關,僅為某優(yōu)公司免費提供商標使用,未參與其他經營環(huán)節(jié)。吳某某以主觀不知情為由,拒絕承擔侵權責任,稱對產品包裝的侵權問題并不知曉。
受理該案后,法官結合原告知名度、各被告經營獲利狀況及相關法律條文等,對案情、法理進行了深入分析和闡釋。承辦法官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在制作、使用、公開他人的肖像時,一般應征得肖像權人的同意,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法官認為:
針對某茶公司“僅提供散裝茶葉,未參與包裝宣傳,不應擔責”的辯稱,某優(yōu)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可證實,某茶公司知曉產品包裝設計情況,卻未就肖像使用授權事宜進行詢問或提出異議,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同時,其供應的散裝茶葉因侵權包裝間接提升銷量并獲利,與侵權結果存在直接關聯(lián),已構成侵權。
針對某優(yōu)公司“持有授權書及合同,經營合法無侵權”的辯稱,經核查,其提供的授權書及合同存在倒簽情形且使用期限已過期,無法證明獲得陳某某肖像使用授權。作為包裝設計者與產品供應商,其以營利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侵權范圍涵蓋生產、設計、供應全環(huán)節(jié),系本案主要侵權方,應承擔核心侵權責任。
針對某艾公司“僅免費提供商標,侵權與己無關”的辯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商標權利人負有謹慎使用管理義務。其隨意將商標授權用于侵權產品,導致消費者對產品來源產生誤認,助推侵權結果擴大,對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針對吳某某“主觀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的辯稱,無明確證據證明其存在主觀惡意,但客觀上其通過銷售侵權產品獲取了利益,該行為違背法律公平原則,即便不知情,仍需在自身獲利范圍內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法院判決
慈利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公民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許可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本案中,原告陳某某系我國知名演員,具有較高社會知名度,其肖像因職業(yè)影響力具備顯著商業(yè)化利用價值,受法律明確保護。某茶公司作為原材料供應商,知曉產品包裝含陳某某肖像卻未盡授權審查義務,且因侵權包裝間接獲利;某優(yōu)公司作為包裝設計者與產品供應商,在未獲授權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將陳某某肖像用于產品包裝,系主要侵權方;某艾公司作為商標權利人,未履行商標審慎管理義務,放任商標與侵權肖像結合使用,加強侵權后果;吳某某作為銷售商,通過銷售侵權產品客觀獲利。四方行為均構成對陳某某肖像權的侵害,理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結合原告知名度、各被告侵權情節(jié)、經營獲利狀況及維權合理支出,法院判決:
某茶公司、某優(yōu)公司、某艾公司分別賠償陳某某經濟損失4萬元(共計12萬元),且三方互負連帶責任;吳某某在獲利范圍內賠償陳某某經濟損失6838.57元(三家公司對該金額承擔連帶責任);
四方共同連帶承擔陳某某合理維權費用3743元;四方立即停止宣傳、銷售侵權產品;
某茶公司、某優(yōu)公司、某艾公司在《人民法院報》顯著位置就未經許可使用原告肖像一事發(fā)布致歉聲明,吳某某在其經營的三家線上店鋪首頁顯著位置發(fā)布同款致歉聲明。
法官說法
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需具備兩個要件:一是存在使用肖像的行為;二是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使用。無論是將肖像用于產品包裝、廣告宣傳,還是線上店鋪展示,未經授權均構成侵權。若侵權行為同時泄露個人信息,還可能涉嫌侵犯隱私權。被侵權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銷毀侵權物品,并主張經濟賠償。
法官在此提醒:肖像權不僅是名人、明星的權益,更是所有自然人的重要權利。演員陳某某被侵權案留下的不僅是賠償的數字,更是對社會公眾的警示。企業(yè)經營中如需使用他人肖像,必須與肖像權人簽署合法協(xié)議,明確使用范圍與期限,切勿抱有“零成本代言”的僥幸心理。若自身肖像權受侵害,應及時收集保存聊天記錄、侵權產品、銷售數據等證據,用法律捍衛(wèi)合法權益。唯有共塑誠信環(huán)境,方能避免“零成本”淪為“高代價”。
來源:慈利縣人民法院
一審:劉雙昀
二審:陳佳婧
三審:戴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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