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劉某某與被告人李某某股權轉讓糾紛一案經吉首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吉首法院)審理,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被告人李某某支付劉某某股權轉讓款及利息共計2153344元。
案件生效后,因李某某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劉某某向吉首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吉首法院依法凍結了李某某名下支付寶、微信及銀行賬戶等,但無足額財產。后查明,為隱匿財產和逃避執行,李某某使用其女友涂某身份證注冊微信賬戶進行經濟活動,該微信賬戶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23日交易總額為3947249.07元,其中轉入1610321.64元,轉出2336927.43元(收支不平衡的原因是賬戶流水中提現支出記錄與提現后消費記錄出現重復),支出大部分用于日常消費。2019年3月6日,因李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吉首法院決定對其拘留15日。同年3月26日,經吉首法院組織調解,李某某與劉某某達成執行和解,承諾每月還1000元,每三個月主動向法院交款一次,之后李某某失聯,未再按約履行,導致生效判決難以執行。
因李某某的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吉首法院將相關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經審查后依法對李某某提起公訴。
【案件判決】
2024年4月2日,吉首法院審理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李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履行卻隱匿財產,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處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卻通過隱匿、轉移等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案例。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代表國家法律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司法文書,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無條件履行。李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判決生效,卻心存僥幸,試圖通過“耍小聰明”的方式逃避債務、對抗執行,不僅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對司法權威和法律尊嚴的公然挑戰。
本案的依法判決,清晰地表明了國家打擊拒執犯罪、維護司法權威的堅定決心。它警示所有被執行人,必須依法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任何試圖挑戰法律底線、逃避執行的行為,最終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積極主動履行義務是正途,切莫以身試法,悔之晚矣。
來源:吉首市人民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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