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只知道毀林違法要坐牢,現在才明白破壞了生態,親手補回來才是真的認錯。”在四川省綿陽市游仙區劉家鎮龍王溝村的造林地里,曾因非法占用林地獲刑的楊某某一邊照料新栽的臭椿苗,一邊感慨。這是綿陽市游仙區人民法院通過“勞務代償”模式,推動生態破壞者向修復者轉變的生動實踐,該案已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編號:2023-11-1-347-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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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畝林地遭毀,生態修復遇難題
案件要從2012年說起。身為兩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楊某某,為推進國學養老項目及配套道路建設,在綿陽市游仙區多個村鎮租用大量林地。在未取得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其擅自組織人員挖掘、平整土地、修建道路,導致林地植被嚴重損毀,種植條件大幅下降。經專業鑒定,涉案非法占用林地總面積達101畝,其中項目點36畝、配套道路65畝,生態損害后果顯著。
2016年7月,偵查機關在調查中發現線索,楊某某在5次詢問中均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隨后公安機關正式立案偵查。案發后,綿陽市游仙區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專項制定植被恢復方案,明確需造林38.11畝、補種臭椿4653株(苗高≥140cm、根系長度≥25cm),總投資7.79萬元,測算所需用工時間達456日。
突破“一判了之”,創新勞務代償模式
2019年11月27日,綿陽市游仙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審理認為,楊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并改變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其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接受生態修復義務,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同時判令其在2020年3月至2021年5月期間,在指定區域完成4653株臭椿的補種任務并承擔管護責任。
這一判決突破了傳統刑罰“一判了之”的局限,創新性引入恢復性司法理念,確立“畝數+株數+工時”的勞務代償量化標準。“不同于單純的金錢賠償,勞務代償要求破壞者親身參與生態修復,既能實現環境治理的實效,更能促使其深刻認識犯罪危害。”該案編寫人、游仙區法院員額法官鄧曉樺表示。判決生效后,楊某某如期進入造林地開展補種工作,456天的親身勞作讓其徹底轉變了對生態保護的認知。
三位一體樣本,彰顯司法治理效能
該案的核心價值在于構建了“懲治+修復+預防”的生態司法新模式。在懲治層面,通過有期徒刑、罰金等刑罰手段,明確非法占用農用地行為的違法成本,彰顯法律剛性;在修復層面,依據專業方案制定可量化的勞務代償標準,確保受損生態得到實質性恢復,避免“紙面修復”;在預防層面,通過破壞者親身參與修復的過程,實現“懲戒一人、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為同類案件處理提供參考。
法院生效裁判指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森林法》等相關規定,生態破壞者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仍需承擔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本案中勞務代償的適用,既符合“侵權責任優先”原則,又通過“畝數+株數+工時”的量化方式解決了生態修復的執行難題。
如今,楊某某補種的臭椿已扎根成活,曾經的受損林地正逐步恢復生機。該案作為四川法院生態司法保護的典型樣本,生動詮釋了“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為環境資源類案件的司法處理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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