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區里,一個小朋友赤著身子、趴地上吃東西。
高學歷的父母說,我們追求“自然養育”,別來干涉,這是我們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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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感情上講,孩子當然是爸媽的寶貝;
從法律和常識上,孩子也是一個獨立的小人兒。
正因為他暫時沒有自我保護能力,大人才有監護這份責任,守好健康、安全、尊嚴和受教育這四道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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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監護的本意:大人擔責,不是大人作主。
你說“自然養育”行不行?
當然可以。
但前提是不越過底線!
安全與衛生要在線,同時也要符合法律對未成年人基本保護的要求。
赤身在公共場所、趴地吃、長期不辦戶口不接教育,這就不是“選擇風格”,而是把孩子放在可預見的風險里:容易受涼、感染、被異樣圍觀傷到自尊,也會錯過語言和社交發育的關鍵期。
說白了,不管理念叫什么,社會常識和法律都只關心結果有沒有傷到孩子。
父母對孩子擁有“監護權”,不是因為孩子“屬于他們”,而是因為孩子尚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需要有人替他行使、維護權利。
所以監護權的本質是“義務性權利”,其邊界就是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
《民法典》第35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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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是強制性規范,父母沒有“自由解讀”空間。
同時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條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提升為處理未成年人事項的首要原則,并配套罰則。
這種忽略性的養育,已經不是“生活方式自由”,是監護失職。
發現了就要依法及時介入,矯正。
公安先處置、民政評估與照護、教育安排就學、衛健評估治療、社區及未成年保護持續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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