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任何邪教愿意承認自己是邪教,邪教都打著宗教的幌子。好在我國對如何辨別邪教提供了一些辦法。
我國是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國家。尊重所有的宗教信仰,各信教群眾之間、信教群眾與不信教群眾之間是彼此平等的關系,不同宗教信徒之間不分高低,互相尊重、互相友好。公民對宗教的信仰只能是自愿的而不能是強迫的。
所以,按照我國“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一個人有信仰或不信仰某個宗教的自由;一個人有信仰某個宗教然后又不想信了,也就是“退教”的自由;一個人“退教”之后仍然有“再信”以及“再退”的自由,反反復復“信教”或“退教”沒有任何問題,只要是自愿的而不是強迫的就行;任何宗教信徒不得歧視甚至傷害異教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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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的特征是跟國家“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相抵觸的。國家列出了邪教的以下幾個特征:
首先,不允許退教是邪教的重要特征之一。“不允許退教”是直接違背“宗教信仰自由”原則的。有些所謂的“宗教”把信徒“退教”看作十惡不赦的大罪,甚至要將退教信徒作為“叛逆者”殺死,這顯然更是“邪教”而不是“宗教”的屬性。
為了實現“不允許退教”的教條,邪教往往會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脅迫教徒,這也違背了宗教的“信仰自愿”原則。
其次,歧視異教徒也是邪教的重要特征之一。如果某個“宗教”的原則是強迫異教徒必須改信它,視所有異教徒為必須“歸化”或者“除掉”的對象,這樣的教義就是符合“邪教”特征的教義,沒有任何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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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文明的方向是“國家世俗化”。“政教合一”的國家是不符合文明潮流的。在世俗化國家里,各宗教都有自己的一套教義和道德準則、行為法則,但各宗教之間都是平等的,所以任何宗教不得將本宗教內部的法則、道德凌駕于正常的社會法律、法規、道德之上;任何宗教的信徒必須是“先遵守正常社會的法律、法規、道德”,在這個前提上再去遵守某宗教的“教法”。如果某宗教教法與社會世俗法律法規相抵觸,公民必須“二選一”的情況下,公民必須選擇遵從社會世俗法律法規而不是教規。任何奉行“內部法則高于正常的社會法規,規定信徒必須首先遵守教規”的,甚至規定“社會世俗的法律法規必須向他們的宗教教法讓步”的所謂“宗教”,那一定就是邪教。
邪教值得每個人警惕。有的邪教哪怕看起來還比較“弱小”,但如果任其泛濫,將來的危害也是極大的。任何憐惜邪教的做法,就像“東郭先生救下那頭被獵人追殺的狼”,將來遭遇反噬是必然的事情。
當今世界上,有些所謂“宗教”的“邪教特征”其實非常明顯,為什么人們沒有勇氣大膽指出來呢?這確實也是很悲哀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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