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作為兼具支付、結算與信用功能的商事工具,憑借其無因性、流通性特征,已成為企業間資金往來的重要載體。但實際操作中,不少企業在接收匯票時,只盯著“票面上的錢數跟別人該還自己的錢數對不對得上”,卻忽略了重要細節:匯票承兌得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有明確的時間期限。如果沒注意這些,該得的權益,可能會落個“想維權卻沒辦法”的麻煩。近日,密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案件。
案情介紹
2021年5月,A公司和B公司簽訂《干混砂漿銷售合同》,約定A公司給B公司供應砂漿。雙方結算后,確認A公司實際供貨總金額為1101470元。B公司僅支付部分貨款,其中在2021年12月31日,背書轉讓給A公司一張電子商業承兌匯票,金額579048.08元。出票人和承兌人都是某置業公司,2021年9月26日出票,2022年1月26日到期。
2022年2月16日,A公司向B公司發起“非拒追索”,追索理由為“某置業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此時匯票狀態顯示“非拒付追索待清償”。為了拿到這筆錢,A公司于2022年5月起訴B公司,主張票據追索權。但依據法律規定,持票人需先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得不到付款時才能追索“前手”。A公司未有證據證明向某置業公司提示付款,沒有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先行使追索權,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2023年4月,A公司再次以票據追索權糾紛將B公司和某置業公司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由于A公司無法證明某置業公司此前已存在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情形,故判決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
兩次票據追索權糾紛均敗訴后,A公司于2024年3月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將B公司訴至我院,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貨款707984.19元、利息,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庭審中,B公司認可雙方買賣合同及欠款這回事,但對欠款金額存有異議,僅認可尚欠貨款128936.11元,辯稱另外579048.08元已通過背書轉讓電子商業匯票的方式進行支付。A公司獲得匯票后,如果在票據到期時按時向某置業公司提示付款,是能拿到錢的。現在某置業公司經濟狀況已經惡化,A公司再要求B公司支付貨款,對B公司不公平。其未按期提示付款,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B公司無需對579048.08元及對應的利息承擔任何義務。
法院裁判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對于前述以匯票方式支付的579048.08元,A公司能否依據基礎法律關系向B公司主張原因債權?
流通和支付是匯票的基本功能,A公司與B公司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系,雙方在結算時均同意使用匯票結算部分貨款,那么A公司合法取得匯票后,應首先行使票據權利。
而法律對匯票票據權利的行使有明確規定,一步沒跟上就可能吃虧:原則上,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匯票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如果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那么即可在六個月內對前手進行追索;特殊情況下,持票人享有期前追索權,即在匯票到期日前,出現匯票被拒絕承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法定情形。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
本案中,匯票到期日為2022年1月26日,這表明持票人應在2022年2月5日(含當日)前提示付款。結果A公司既沒在十日期限內向某置業公司提示付款,也無法證明在匯票到期日前,某置業公司已存在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特殊情形,喪失了對前手的追索權,后A公司亦未在法定期限內向出票人及承兌人主張票據權利,故A公司已就案涉票據喪失票據權利。A公司因自身原因導致票據權利喪失,其已不能夠再選擇直接前手承擔原因關系之債,應自行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最終,法院判決B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A公司支付貨款128936.11元及利息,并駁回A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A公司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1.債務人為履行基礎關系所約定的義務,向債權人交付票據,除當事人明確約定票據交付即消滅原因債權外,原因債權并不消滅,持票人對其前手既享有票據權利,也享有原因債權。
2.債權人因基礎關系取得票據后,應優先行使票據付款請求權。付款人拒絕履行付款義務的,持票人即可從有利于自身利益實現的角度選擇行使原因債權或票據追索權。
3.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喪失票據權利。因持票人失權系其自身過錯所致,應自行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不應再支持持票人以基礎關系向前手主張原因債權。若允許持票人再主張原因債權,因票據權利已存有瑕疵,債務人因清償基礎債權債務關系而取回票據,但無法獲得完整的票據權利,實際則將持票人未在期限內行使票據權利的不利益轉嫁給了前手,有失公允。此種情形下,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或者承兌人主張利益返還請求權。
4.匯票到期日前,若出現匯票被拒絕承兌、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被依法宣告破產、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等無法承兌或者付款的法定情形,持票人才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權,也可以基于基礎關系主張原因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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