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第三方環保檢測業務快速普及、第三方環保檢測機構大量出現,個別第三方違法檢測機構,為搶占市場、提高利潤,通過不實地采樣、亂采樣、篡改及編造監測數據等方式壓縮監測成本,壓低市場價格,擾亂環境檢測市場,嚴重破壞環境管理秩序。針對該行業亂象,江門市生態環境局鶴山分局(以下簡稱“鶴山分局”)開展環保領域監測報告檢查行動,查處了相關案例,下面我們一起看看該案例。
案情回顧
2024年10月,鶴山分局執法人員通過全國污染源監測數據管理與共享系統對轄區內檢測報告進行抽查,發現一加油站檢測報告存在數據異常,隨后鶴山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加油站開展現場檢查并調取檢測報告,發現其中一份檢測報告的廢水檢測數值較低,但該報告的現場采樣照片顯示當時所采水樣顏色較深,報告出具檢測結果數值與現場所采水樣狀態不相符,這引起了在場執法人員的警覺。隨后,調取該加油站的監控視頻核查,發現:采樣人員并非在報告中注明的日期到場開展采樣,而是在三天前就到了該加油站開展采樣,且當時只是簡單采集了一個水樣便離開。
順藤摸瓜,鶴山分局執法人員對出具報告的第三方環保檢測機構及相關人員開展了調查,通過后續調查還原事實真相:該第三方環保檢測機構的兩名采樣人員到加油站進行雨水排放口廢水采樣,采樣過程中沒有按照《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91.1-2019)等規范要求進行器具潤洗、固定劑添加、樣品封存、現場空白/平行樣、現場填寫采樣記錄等操作,僅簡單采集了約400ml的水樣便離開,回去后使用蒸餾水將所采水樣稀釋分裝成滿足檢驗份數的水樣,并送往實驗室進行檢驗;同時,兩人因當場未有填寫采樣記錄,而是通過后補的方式填寫,導致報告中注明的采樣時間錯誤。
處罰情況
該機構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三條、《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2.26 裁量標準和《江門市實施<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細則》的規定,鶴山分局已責令該機構改正違法行為,并對該機構作出罰款人民幣10.75萬元的行政處罰。
以案說法
《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第二十三條第三款 環境監測機構和開展自行監測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不得有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
第六十三條 環境監測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案件啟示
本案的查處有力打擊第三方環保檢測機構篡改、編造監測數據等行業亂象,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健全環境管理秩序,助力優化環保領域營商環境。
監測數據是否客觀、真實、準確,事關科學決策、市場公平和政府公信力。希望各第三方環保監測機構能不斷強化法律與責任意識,堅守職業操守,切勿心存僥幸、觸碰法律紅線。
(發布機構:江門市生態環境局鶴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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