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自貿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該案中買家通過微信購買了水晶手串,賣家在微信聊天中承諾有7天鑒賞期。買家收貨后發現不符合預期,價格與實物不匹配,要求在7天鑒賞期內退貨退款,卻被要求支付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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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在社交平臺上看到小趙售賣的水晶飾品,溝通過程中,小趙以微信朋友圈有更多款式及交流方便為由,在同日加了小王微信,明確承諾有7天鑒賞期,不滿意可退款。之后,小王選中其中一款水晶手串,于今年2月9日掃碼付款2萬余元。
2月12日,小王簽收水晶手串快遞。次日,小趙詢問水晶怎么樣,小王反饋手串低于預期,并且價格偏高。15日至17日,小王多次向小趙詢問退貨地址均未得到回復。18日,小趙向小王告知已超過7天,如需退貨需扣除20%手續費。雙方對退貨時間發生爭議,小王遂訴至法院要求小趙退還貨款并支付違約金。
小王認為,其申請退貨時限符合“7天鑒賞期”要求,對方惡意拖延時間、不予處理,并以“手續費”為由要求扣除其貨款,侵害其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利。賣家小趙則認為,小王非因質量問題要求退貨退款,因佩戴手串會產生磨損,退貨會影響二次銷售,故扣除手續費系合理成本核算,非拒絕履行售后承諾,小王要求全額退款并支付違約金,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雙方的聊天記錄,雙方雖然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已建立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故前期關于鑒賞期的溝通內容均應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
該案中,小趙承諾的“7天鑒賞期”按通常理解應當指消費者在收到貨之后7天內欣賞貨物并自行選擇是否退貨,而非小趙認為的從產品發出之日起到其收到退貨產品時不超過7天。
小王在2月12日簽收貨物,于2月15日起多次要求小趙提供寄送地址,符合雙方約定,且案涉水晶在小王收到貨之后第三天即提出退貨,亦不存在小趙提出的磨損問題。
最終,法院判決小趙向小王退還貨款21300元。
來源 | 華西都市報
編輯 | 李星彤
校對 | 聶行
責編 | 張可
審核 | 開永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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