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破產前個別清償行為能否撤銷取決于這些!
也迪律師解答
第一、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也就是說管理人主張破產撤銷權時,須證明債務人進行個別清償時已經具有破產原因,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第二、管理人應如何證明公司在破產前清償個別債務時已具有破產原因呢?建議可以提交破產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生效法院判決未能履行等證據證明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當然,如果是公司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或者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時,管理人主張撤銷也不會被人民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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