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多元解紛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公眾開放。現開設專欄對河南法院被收錄案件予以推介,更好為各類社會主體開展糾紛化解工作提供參考,為人民群眾選擇調解等解紛方式提供指引。
王某與某能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調解案
——人民調解化解實習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基本案情
王某原為某高校的學生。2024年8月28日,某高校、某能源公司及王某簽訂《學生崗位實習三方協議》,安排王某到某能源公司進行崗位實習。2024年9月14日,王某在某能源公司實習期間,因操作不慎受傷,導致左手關節截肢,經鑒定構成五級傷殘,需要安裝假肢。王某與某能源公司在治療費、交通費、食宿費、安裝假肢費用和賠償費用等問題上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
處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后,認為本案有調解可能,經征得當事人同意,委托人民調解進行先行調解。在了解基本案情后,調解員迅速開展以下工作:
一是面對面調解,聽取雙方意見。調解員約見雙方當事人,與雙方深入溝通,安撫對立情緒,了解案件情況。經溝通,王某及其家屬主張140萬元賠償款;某能源公司表示愿意承擔賠償責任,但只愿承擔50萬元賠償款。雙方當事人在賠償項目、賠償金額等方面存在較大分歧,首次調解陷入僵局。
二是背對背調解,做通思想工作。面對僵局,調解員通過“背靠背”的方式,從情、理、法多角度分別與當事人溝通,做通雙方思想工作。對于某能源公司,調解員結合王某情況及法律規定進行釋法說理。首先,調解員從王某的受傷情況、生存困境等角度引導某能源公司換位思考,理解王某處境,并積極正面解決問題。其次,調解員在法官指導下,向某能源公司釋明相關法律關系,指出王某與某能源公司之間已經形成勞務關系,某能源公司有義務為王某提供安全的實習環境。某能源公司對王某實習期間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未盡到提醒義務,對王某受傷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經過耐心勸導,某能源公司表示愿意積極賠償。
三是法官專業測算,雙方達成一致。為推進雙方達成一致賠償金額,調解員邀請指導法官對賠償金額進行專業測算。指導法官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測算,扣除已經支付的醫療費,某能源公司需再一次性支付給王某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125萬元。雙方當事人對此表示認可,糾紛得到圓滿化解。
處理結果
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某能源公司當天一次性向王某支付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125萬元。
解紛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第1179條、第1183條
解紛要旨
本案系一起學生實習期間受傷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該糾紛關系著勞務者的切身利益,也關系企業的信用,如果不能及時化解糾紛,易激化矛盾。本案爭議焦點是賠償項目及金額的認定。調解過程中,人民調解員發揮其善做群眾工作的優勢,通過講法律、擺事實、講道理等方式積極開展糾紛調處工作,促推雙方達成調解合意;法院發揮指導調解職能,并在賠償項目、數額等方面依據法律規定的標準進行了專業測算,為糾紛化解奠定基礎。通過聯合開展工作,某能源公司對其應承擔的責任有了明確的認識,積極配合調解工作,雙方最終達成一致賠償意見,并當場履行完畢,做到案結事了,有力保障實習學生合法權益,同時,通過以案釋法,增強用人單位安全用工意識,促推進一步改進工作,避免類似糾紛再次發生。
推薦部門:滑縣人民法院
化解單位(調解組織):滑縣人民法院 滑縣上官鎮人民調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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