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麗麗案,就是那個女高管出差被董事長性侵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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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特別的地方,崔女士不是在案發當天報警的,是在案發后的10天才決定去報警。
這里就很關鍵,因為性侵案里,生物檢材和身體損傷記錄往往是最直接的證據。
一旦錯過黃金取證期,就容易被對方的辯護人質疑:
“沒有發性行為,就算有,也是自愿的,并非強迫。”
而該案最終這個董事長被認定成立性侵,判了4年,
關鍵的證據是:
酒店監控拍到王某在凌晨時分,將醉酒、無法行走的崔麗麗抱進自己房間。
隔壁房客的錄音,因為當晚雖然崔女士醉了,但還是有反抗,這個過程的聲音比較大,干擾到隔壁的房客,這個房客就開門來到他們的門前錄了一段錄音,清晰記錄下崔女士喊“不要”的聲音。
再有的是,酒店的前臺也負責,多次催促王某將人送回房間,也派保安去敲門未果,以上這些形成了有力的閉環旁證。
而董事長王某在偵查階段的口供前后多次反復:先是否認,后又承認,再進一步辯稱“自愿”。這些說法與監控、錄音、證人證言等客觀證據明顯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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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解釋》第94條、第95條的規定:如果被告人供述前后反復、又與在案證據不符,法院可以采信對其不利的庭前供述,或直接結合其他證據否定其辯解。
在本案中,董事長關于王某是自愿的辯解既無合理解釋,又與客觀證據沖突。
法院遂采信其承認“發生過性行為”的不利供述,并結合監控、錄音、證人證言等證據,排除了自愿可能,從而完成定罪。
而網友有一點不太理解在該案的附帶民事部分,只判賠3千給崔女士,為何這么低。
我解釋一下,
在刑事案件中,附帶民事賠償的范圍其實很有限,主要是補償直接、已經發生的經濟損失,比如醫療費、交通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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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精神損害賠償不屬于刑事附帶賠償的范圍,需要通過單獨的民事訴訟。
崔女士案子,其實分三塊:
一,刑事案,法院判董事長王某強奸,4年有期。附帶民事判賠3000塊錢,這筆錢主要是醫藥費、交通費這樣的直接開銷。
二,公司這邊的責任。她被公司違法開除了,所以提起工傷認定和勞動仲裁。仲裁已經判了,公司要賠違法解雇賠償金加上工傷待遇,一共113萬。現在法院還在審另一個部分,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資、加班費、沒休的年假工資,加起來大概200萬。
三,如果崔女士愿意,她還可以單獨再告王某,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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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中,我還注意到崔女士的先生,一直堅定地陪她走在維權路上。
一個遭遇職場性侵的女人能堅持到今天,背后有個不離不棄的男人至關重要。
真正的夫妻,就是在最難的時刻并肩扛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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