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鷹律師: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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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兩高"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情形作了明確列舉,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清晰指引。該《解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情節嚴重"的十項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偽造、毀滅、隱匿有關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以恐嚇、辱罵、聚眾哄鬧、威脅等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情節惡劣的;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等方式惡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虛假和解、虛假轉讓等方式處分財產權益,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實施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等惡意減損責任財產的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情節特別嚴重"的五項情形包括: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公證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聚眾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以圍攻、扣押、毆打等暴力方法對執行人員進行人身攻擊,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因拒不執行,致使申請執行人自殺、自殘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解釋》還明確了從重處罰和從輕處罰的情節。對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涉民生判決、裁定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這體現了法律對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而對于在提起公訴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免除處罰。這種"寬嚴相濟"的政策有利于鼓勵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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