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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強|文
一名特巡警大隊長,一次抓賭行動,賭博人員40余人,約108萬元現場賭資……這起看似平常的抓賭案,在當年唐山“雷霆風暴”行動下,最終卻演變為一場涉及徇私枉法、貪污、受賄多項罪名的刑事大案。
此案核心人物——原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特巡警大隊大隊長侯春生,在2023年2月被唐山曹妃甸區監察委留置調查,移送司法,后歷經多次延期審理,最終于2025年2月8日被曹妃甸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徇私枉法罪、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35萬元。
然而,該案在一審判決后仍存諸多爭議。侯春生及其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在犯罪事實認定、量刑情節采納和涉案財物處理等方面存在嚴重不公,侯春生家屬也透露,辦案機關存在逼供、誘供、重復退贓等違反法定程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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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609”抓賭案事發
侯春生案事發于2022年6月9日的一場抓賭行動。
這家位于唐山市路北區68號小區市場臺球廳的賭場在當地小有名氣,一是賭場涉案人員眾多、資金巨大,二是背后核心人物王澤云(1號公館老板)在公安系統有過硬的關系。
6月9日下午,唐山市路北區特巡警大隊接到舉報稱68號小區一臺球廳內有人聚眾賭博。
當天下午,公安對此涉案場所進行了偵查、布控。
晚8點左右,時任唐山市路北區特巡警大隊大隊長的侯春生召集警員開始制定方案,實施抓捕。
晚10點30分后,多名警務人員行動,將所有參賭人員控制,據現場民警透露,當時控制人數大約三十四人,涉案車輛七八輛,賭場內直接查扣資金約40萬,場外一輛白色奔馳車內查扣資金60余萬。
當晚,所有參賭人員被警方帶回審查。在此期間,一號公館老板王澤云及其員工孫福權接到電話稱賭場被查,二人驅車趕到現場。
據侯春生透露,當晚孫福權(其曾經與侯春事同為路北刑警的同事,二人關系匪淺)曾給他打過一個電話,詢問68號臺球廳賭場被查一事,希望只查扣賭資不要把人帶走,侯春生表示,此案人員太多,涉案資金巨大,肯定要公事公辦。
整個事件的轉折點來自當晚王澤云在特巡警大隊與侯春生的會面,當時王澤云提出,賭資查扣,人先放了。侯春生表示,此案涉及重大,最好公事公辦。王澤云稱,有事他來處理,保證不會出事。
而真正讓侯春生妥協的是王澤云的一句話:“非得給老畢打電話是咋地,以后咱們見面都沒法說話了。”
王澤云口中的老畢時任路北分局副局長,侯春生的直管領導。
隨后,侯春生讓所有參賭人員登記,每人錄一段像,承認參與賭博,罰款5000元,當晚,所有參賭人員被放走。
在后續侯春生的供述中,他承認,在那一刻,他不想得罪老畢。
遺憾的是,此案次日的6月10日,唐山發生了著名的燒烤街打人事件,輿論嘩然。而打人事件中的幾名受害女性恰好是王澤云1號會館的員工。
在輿論的巨大壓力下,6月12日,唐山開展了針對轄區內社會治安整治的“雷霆風暴”專項行動,一批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被懲處,也牽扯出一批公安機關的違法犯罪保護傘。
事后,也因公安機關開展“雷霆風暴”行動及輿論壓力,侯春生偽造現場查獲27.23萬元的虛假材料,對此次抓賭案移交東窯派出所立為刑事案件。
后續曹妃甸檢方對侯春生案表述為:接受原同事孫福權和名都酒吧(1號公館)實際控制人王澤云的請托,在明知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未按規定立案、制作筆錄、調取證據,而是擅自決定扣留部分賭資并收取“罰款”后,將全部參賭人員釋放。
二、貪污罪、受賄罪:“單位小金庫”還是據為己有?
侯春生案發于一次抓賭事件,但也未止于此。
2023 年2月21日,曹妃甸區監察委員會對侯春生立案調查。
當日,調查組工作人員電話通知唐山市紀委監委駐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組讓其通知侯春生到唐山市紀委監委配合調查,后由唐山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組工作人員陪同侯春生到達唐山市紀委監委院內,侯春生表示愿意配合調查,隨即侯春生同調查組工作人員至唐山市廉政中心(豐南)接受調查。
在留置決定宣布前,侯春生主動交代了曹妃甸區監察委員會未掌握的2022年春節前接受轄區內足療店給予好處費的受賄事實。留置決定宣布后,在調查期間,侯春生主動交代了辦理 2022年6月9日賭博案件過程中的違法問題,并主動交代了曹妃甸區監察委員會未掌握的涉嫌貪污和受賄的犯罪事實。
2023年8月8日,唐山市曹妃甸檢察院以唐曹檢刑訴(2023)131號起訴書指控侯春生犯徇私枉法罪、貪污罪、受賄罪。
公訴機關指控侯春生在2019年至2022年期間,通過多種方式貪污公款共計121.039261萬元;受賄金額82.5萬元;
其中,在“609”賭博案中,將58.96萬元賭資交由朋友梁某某保管,并將其中10.62萬元用于購買個人車位;
通過虛報加油費、餐費等方式設立“小金庫”,將42.079261萬元用于購買房產;
在高速檢查站任務中虛報用餐和油費,套取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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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撿方指控,侯春生辯護律師稱,起訴書指控侯春生貪污公款121.039261元的事實不清,其中侯春生并未將58.96萬元(抓賭案中的場外資金)全部據為己有,只將其中的 10.62萬元用于購買地下車庫;
起訴書指控侯春生將42.079261萬元據為己有部分不屬實,其中為購買寧波房產支取的30萬元,購房用了25萬元,剩下的5萬元應從貪污數額中予以扣除;
從劉某某處拿到的20萬元,將其中的1萬元用于個人支出,剩下的19萬元放于梁某某處,與58.96萬元性質一樣,應認定為單位小金庫,因此侯春生的貪污數額應為48.699261萬元。
遺憾的是, 以上辯護意見均被駁回,法院認為,以上資金侯春生可以自由支配,且無任何監管,不屬于小金庫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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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侯春生案的冤與不冤
目前,侯春生仍被羈押在唐山市曹妃甸區看守所內,近年來,其家屬多方奔走,試圖通過一些途徑使得侯春生獲得公正判決。
其父親侯希和透露,侯春生被唐山市曹妃甸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后,曾于第一次開庭前簽署具結書,刑期定為5年半罰金30萬。
后經2024年2月22日二次開庭,2025年1月6日第三次開庭,最后曹妃甸法院根據檢察院提交的量刑建議書一審判決為刑期6年罰金35萬。
家屬對此次判決并不認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全額退贓,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也應當從輕處罰;有立功表現也可從輕處罰。
但最終的認罪認罰后,刑期卻加重了。
也正因此,侯春生家屬認為,他們將不再獨自承擔所有責任,即便簽署了具結書也要選擇繼續上訴。
“他的這些錢就沒有往家里拿過。”談起這個案子,侯春生的妻子陳明媚覺得很委屈。
她透露,侯春生被留置調查后,紀委的人曾經到她的家里進行搜查取證,結果是沒有找到任何值錢的財物,最終,翻到了一個茅臺酒的袋子,拍照走了。
根據家屬的控告書和上訴狀,以下4個問題被反復提及:
1.徇私枉法是否僅由侯春生一人擔責?
侯春生多次供述其行為受到王澤云、孫福權請托及副局長畢敬軍的暗示,但司法機關未對其他人展開調查或追責,甚至對畢敬軍僅作短暫留置后即取保,存在“選擇性執法”嫌疑。
據侯春生家屬透露,609抓賭案中,同時被留置的一名大隊輔警,從被留置第一天就開除了工作,然而留置結束后,沒有移交司法,居然安排其繼續在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工作,并且換了一個更好的部門,“我不知道是誰安排其上班的,誰又有能力違規為其安排上班。”
2.58.96萬元是“貪污”還是“單位小金庫”?
辯護人主張,該筆資金系侯春生指示下屬張某某交由某某保管,意圖作為單位“小金庫”用于后續公務支出,并非個人非法占有。
而根據一審判決書中顯示,侯春生設立的“小金庫”卻有部分資金被用過單位開支,包括日常辦案開銷、購買設備、發放獎金、以及線人費。
而一審中該單位民警張某某曾出具書面證言支持該說法,但后被監委再次談話后翻供,且未獲出庭機會。
3.是否應認定立功情節?
侯春生舉報他人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出具材料稱“線索已掌握”,但辯護人指出其舉報內容詳實、準確,對案件突破起到關鍵作用,應認定為立功。一審法院未予采納。
據侯春生律師透露,此線索在公安內部網絡記錄中被標記為“侯春生舉報xx案”,法院不予認定立功實在匪夷所思。
4.涉案財物處理是否重復追繳?
辯護人指出,監委已從郁某處扣押150萬元,其中已包含部分受賄款和貪污款,但仍責令家屬超額退賠38萬元,屬重復追繳,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父親侯希和表示:“曹妃甸區監委在辦理侯春生一案時,違反法定程序對扣押資金清單、案卷等重要資料不移交,導致上交款重復,而檢察院對此事又不做任何調查,在法庭之上就簡單以錢交到紀委為由,讓我們去找紀委,我們真是走投無路了。”
四、程序正義與證據合法性爭議
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未獲回應:侯春生及辯護人多次申請排除刑訊逼供所得筆錄,并要求調取監委訊問錄像、調查人員出庭,均被駁回。
證人出庭權利被剝奪:張某某等關鍵證人未能出庭接受質詢,剝奪了被告人的對質權。
量刑反復調整:檢察機關在侯春生對部分指控不再認罪后,將量刑建議從5年6個月大幅提高至7年6個月,最終法院判處6年,令人質疑其量刑標準的統一性與公正性。
目前,侯春生及其辯護人已就此案一審提出上訴,而曹妃甸檢方也因此選擇抗訴。
2025年7月7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5)冀02刑終205號刑事裁定書認定唐山市曹妃甸區人民法院認定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侯春生犯徇私枉法罪、貪污罪、受賄罪一案程序違法。
撤銷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區人民法院(2023)冀0209刑初 158號刑事判決,發回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截至目前,此案仍未開庭。
侯春生案暴露出的不僅是個人瀆職與腐敗問題,更折射出基層司法實踐中可能存在的選擇性執法、證據審查疏漏、程序瑕疵等系統性問題。
法院若能依法對立功情節、貪污數額、證人證言、財物追繳等關鍵問題重新審查,明確法律適用,不僅是對侯春生個人權益的保障,更是對司法公正的一次重要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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