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天平上,罪行的輕重并非全由表面行為界定,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舉動,實則可能觸碰重罪紅線,比如入室搶劫僅搶百元卻獲刑十年;比如傳播淫穢物品牟利被判十一年 ,再比如盜刷信用卡構成盜竊罪被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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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案例無一不在警示:法律的紅線不容輕視,任何“自以為無害”的越界行為,都可能付出沉重代價。那生活中還有哪些這樣不起眼的小事實際上已經觸犯了法律呢?
01,協助自殺,故意殺人罪?
好幾年前的一個新聞,重慶市一位年近八旬老人曾某長期癱瘓在床,又不想拖累家人,只求一死了之;但是癱瘓在床肯定是沒法自殺,于是屢次求老鄰居76歲的宋某,公認的老好人幫忙,最后宋某耐不住懇求,按照曾某的要求購買了毒藥,癱瘓老人服毒后經搶救無效身亡。
最后宋某被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說實在的,看到判故意殺人罪,還是蠻震撼的,因為在我印象中,故意殺人罪屬于八類重大刑事案件,是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這種駭人聽聞的刑事案件并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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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個故事中,死者年近80歲,嫌疑人76歲,五六十年的鄰居街坊了,然后心軟做了點事情,就成了故意殺人罪。
02,這件事在司法上的解釋
司法上解釋也是合理的,
從本案的犯罪事實看,宋某明知曾某一心求死,給了她毒藥其肯定是會自殺的,但宋某仍對曾的死持放任態度,且實施了幫助行為,故宋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當然,最后宋某是從輕處罰,但也是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畢竟故意殺人罪起步就這個價。
提醒,面對有自殺傾向的人,一定要及時的尋求警方解決。同時,千萬不能做協助自殺的行為。
03,哪些屬于協助自殺?
協助自殺有兩類:
1,為他人自殺提供便利條件,例如提供針劑、藥物或者其他自殺工具,而自殺行為是其本人實行的;比如本案
2,是基于自殺者的要求,對自殺者實施了殺人行為,使其實現自殺。
比如《非誠勿擾2》里的葛優(存疑)
法律是社會運行的基石,它對罪行的界定有著精確而嚴格的標準。我們唯有不斷反思自己的行為,時刻保持對法律的敬畏之心,才能在人生的道路上穩健前行,避免因一時的疏忽而陷入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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