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則 “兩男子盜竊 446 斤寺廟‘金灰’被判刑” 的新聞引發熱議。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2 月間,楊某某和周某某多次前往廈門、泉州等地的寺廟,盜取燃燒爐中的 “金灰”。經審理,楊某某盜竊 282 斤,價值 6208 元;周某某盜竊 164 斤,價值 3389 元,二人均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這一案件看似離奇,卻清晰展現了盜竊罪的法律認定標準。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與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今天,咱們就從專業角度聊聊,盜竊罪到底是怎么構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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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什么是盜竊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簡單來說,盜竊罪就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的犯罪行為。
盜竊罪的犯罪構成
犯罪構成是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依據,它包括四個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咱們結合這起 “金灰” 盜竊案,詳細講講盜竊罪的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指的是實施犯罪行為的自然人和單位。在盜竊罪中,主體通常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 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在本案里,楊某某和周某某顯然符合這一條件,二人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達到了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能夠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后果。
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強調的是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主要包括故意和過失。盜竊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侵害他人對財物的所有權,仍然積極追求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這起案件中,楊某某和周某某多次前往寺廟盜取 “金灰”,很明顯,他們清楚自己的行為是在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主觀上具有盜竊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
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這里的財物既包括有形的動產和不動產,也包括無形的財產,像電力、煤氣、知識產權等。就拿 “金灰” 來說,雖然它看似是普通灰燼,但因為含有金屬成分,具有經濟價值,屬于寺廟的財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楊某某和周某某盜取 “金灰”,無疑侵犯了寺廟對 “金灰” 的所有權。
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指的是犯罪行為的客觀表現,包括行為、結果以及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在盜竊罪中,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
數額較大:根據福建省的相關規定,盜竊罪 “數額較大” 的標準為 3000 元。本案中,楊某某盜竊 “金灰” 價值 6208 元,周某某盜竊價值 3389 元,均達到了 “數額較大” 的標準。
多次盜竊:根據司法解釋,2 年內盜竊 3 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 “多次盜竊”。楊某某和周某某在 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2 月期間多次前往寺廟盜取 “金灰”,屬于多次盜竊行為。只要滿足 “數額較大” 或者 “多次盜竊” 其中一個條件,就符合盜竊罪在客觀方面的要求,而本案中兩人同時滿足了這兩個條件。
通過這起 “金灰” 盜竊案,咱們能清楚看到,認定盜竊罪要從犯罪構成的四個方面綜合判斷。楊某某和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寺廟中價值數額較大的 “金灰”,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所以被依法判刑。這也給大家提了個醒,別以為偷的東西不起眼或者價值不高就沒事,只要觸犯了法律紅線,必然會受到法律制裁。在生活中,咱們一定要增強法律意識,守住法律底線,千萬別因一時貪念,讓自己陷入牢獄之災。我是李肖峰律師,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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