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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范依據《民法典》《建筑法》《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以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13)的相關規定,提出“可在提交工程竣工驗收申請時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和《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的通用合同條件在第17.5.1條均規定:工程接收證書簽發后,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份數和期限向監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請單,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按照第18.3.3條的規定,工程接收證書是在發包人驗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監理人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56天內,向承包人發出。《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14.5.1規定:“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42天內向工程師提交竣工結算申請單。”從時間規定來看,如加上驗收時間,42天與56天都在兩個月左右。從名稱來看,前者是“竣工付款”,后者為“竣工結算 ”,內涵又存在重大差異,前者是付款,與支付同義,后者是結算,與支付又有時間差距。不知上述合同范本出于什么考慮,根據什么依據規定。我國工程結算的久拖不結是否與此有關呢?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按此規定,驗收合格的,是支付價款。《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難道不包括合同價款結算文件嗎?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也規定:“單項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13)也有類似規定。而合同范本基本上采用了FIDIC合同條件的語言描述和程序,明顯與我國法律、相關文件及實踐不相符合。
此外,采用的竣工付款申請單、竣工結算申請單與我國法律與相關文件和國家標準的用詞不吻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解釋的用詞為“竣工結算文件”,《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為竣工結算報告,《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6號)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為“竣工結算文件 ”。按照習慣, 我國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是兩個密切相關的步驟,經發承包雙方辦理認可的結算文件,表示雙方對工程合同履行完畢應予支付價款的清算和認可,呈現的是債權債務關系,沒有雙方的結算文件支撐,僅談支付在司法實踐上反映的是一方當事人的主張,意味著發承包雙方還未就工程價款結算達成一致,特別是政府投資項目,財政、審計部門對竣工結算更是十分關注。因此,本規范對竣工結算按照上述文件做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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