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處理案件過程中經常被問到,村里修路占用了土地,那這些被占用的土地是不是就收歸國有了呢?
農村公路建設是農村建設中十分重要的舉措,但若是村間公路上占用了土地,那么土地的所有權歸屬又是個比較復雜的問題,得看具體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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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縣級以上(含縣級)公路線路用地屬于國家所有。公路兩側保護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經征收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仍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也就是說,如果是修建國道、省道、縣道等縣級以上公路,進行征地后,該土地的所有權就屬于國家。
例如,某條省道在建設過程中占用了一部分村民土地,征地手續辦理后,該部分土地便不再屬于該村集體,歸于國家。
不過如果是村道呢?情形就不一樣了。由村鎮和村集體組織建設及管理的道路,用地為村鎮和村集體所有。也就是說,由村民自主組織修建、供村民日常出行生產等的道路,即使占用了村集體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也屬于村集體所有。比如某村為了方便村民運輸農作物,自己籌措資金修建了一條通往農田到村的道路,這條路占用的土地,土地的所有權仍然屬于該村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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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村道涉及占用村民的承包地之類的土地,又該如何呢?
修路屬于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可以取得農民的土地,但在獲取的過程中也必須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依法做出土地征收的公告、制定補償安置方案并進行公告等。還要為喪失土地的農民合理安排相應的賠償,這些賠償一般會包括土地賠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青苗的賠償費等。這些賠償一般會按照土地的類別、旱田、水田、菜地等有所不同,按照當地統計部門核定的基層單位年度統計報告和物價部門單價來確定,以此來維持農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并保障農民以后能有持續的生計。
例如,村里修路占地占用某村民一畝旱田,按照本地的標準,旱田畝補償費為5.8萬元,因此村民應獲得相應的土地補償費。
若是農民感覺土地征收行為不合法,或者是自身權益遭到侵犯的,都是可以維權的,可以通過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該具體行為的合法性,或者通過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對該事件進行審理和判決。
所以,村里道路占用土地后,土地不一定收歸國有,其中的關鍵在于道路的級別以及是否經過了規范的征收程序。
如果大家遇到了這種情況一定要核查道路規劃等級及建設批文,是否有完整的征收手續和合理的補償方案,也要明確自己持有土地的權利類型,比如承包經營權,比如宅基地的使用權,又或者只是享有著集體收益分配權利,這些合法權利都是受到保護的。
如果遇到未經批準擅自占用、不足額補償等侵權現象,也要通過向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反映、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方法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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