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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通報”是公安機關權威信息發布的重要載體,“藍底白字”代表著官方信息的公信力。
發布虛假“警情通報”,炮制惡性網絡謠言,捏造聳人聽聞的細節,誤導公眾認知,不僅消費了網民情緒,更損害了政府公信力,甚至引發公眾恐慌,其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經查,黃某忠(男、39歲)為博取關注、吸引眼球,在互聯網平臺發布該虛假“警情通報”,造成謠言傳播擴散,擾亂公共秩序。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對黃某忠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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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的謙抑原則,是指用最少量的刑罰取得最大的刑罰效果。它是指立法機關只有在該規范確屬必不可少――沒有可以代替刑罰的其他適當方法存在的條件下,才能將某種違反法律秩序的行為設定成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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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災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為擾亂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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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只有刑法才能對人實施人身自由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雖然屬于行政法,但是也可以對人實施人身自由處罰,所以被叫作小刑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一半以上的應罰行為和犯罪樣態一致,所區別的只是違法情節的輕重不同。《治安管理處罰法》針對違法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有“小刑法”之稱。
通俗地說,大多數未被入罪的違法行為,都能在這部法里找到否定性評價和處罰依據。治安管理處罰也和刑罰一樣,是國家對個人發動懲戒的重要機制。也因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修訂,備受公眾的關注,在一定意義上這樣的說法也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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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至一千零二十八條,造謠者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益的,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等責任。
典型案例如2023年北京某網絡博主編造“某企業使用地溝油”謠言,被法院判決賠償企業經濟損失50萬元并公開致歉。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謠言傳播者非原始造謠者,若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如轉發未經證實的敏感信息),也可能被認定為共同侵權。2024年上海一起案例中,某微信群群主因未刪除群成員發布的虛假疫情信息,被判承擔30%的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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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實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級黨政機關履行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尺度。國家機關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必須清楚自身行為和活動的范圍和界限。各級黨和國家機關開展工作要考慮民法典規定,不能侵犯人民群眾享有的合法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有關政府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要依法履行職能、行使職權,保護民事權利不受侵犯、促進民事關系和諧有序。(2020年5月29日,以“切實實施民法典”為主題的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體學習,作了重要講話《充分認識頒布實施民法典重大意義,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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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違法行為的處罰機制上講,應當優先適用民事侵權賠償,如果賠償不足以制裁違法行為,則適用治安管理處罰。
如果治安管理處罰還不足以制裁違法行為,則可以適用刑事處罰。
因此,在制止違法行為的處理方式上,民事侵權——治安處罰——刑事處罰,三者形成遞進的關系,而不能相反。
2025年8月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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