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9歲的少年,去上海投靠親戚打工,不料將100元的車費誤支付為1010元。少年在打車軟件上給司機留言,要求退還多余車費。未得到回復的少年找到了派出所,警察只是提供了涉事車牌號,后來少年結束了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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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現在已經知道涉事司機姓甚名誰,司機也姍姍來遲地退還了多余車費。
此案中的司機,是沒有觸犯當前《刑法》的,少年多支付給他的910元,金額不多,頂多也只能算是司機的不當得利,無法構成《刑法》中的侵占罪。
根據《民法典》第987條的規定,司機作為惡意得利人,他有返還910元多余車費的義務。《民法典》還提到: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我看到網絡上有許多人建議以刑事罪名起訴司機,司機確實殊為可恨,但是對他提起刑事起訴,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或許,關于“不當得利”與侵占罪的相關法律條文,可以修改一下。關于金額數量的規定,也應如此。
但是我們也要清楚,修改后,在此事上,也不應溯及過往。
可以以別的罪名起訴司機嗎?大概是不行的。我看到有人建議以“過失殺人罪”起訴司機,老實說,這個罪名太不恰當了,司機并不知道少年會因為這910元錢而自殺。
我想起了曾經看到的一個故事:有一位養狗人,他的德牧寵物犬被人下藥后偷走,后來他自己找到了偷狗的人,此時他的德牧犬已經被賣給了狗肉館。但是警察卻告訴他,德牧是財產屬性,價值也不高,偷狗人頂多就是面臨一個行政拘留。于是養狗人找到了律師,律師建議刑事自訴,以“制造、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訴下藥偷狗的人。后來罪名成立,下藥偷狗的人入獄服刑。這是我很多年前偶然讀到的,與原文或許有些許出入,我也不知道故事本身是真是假。偷狗的人,確實是下了藥,又將狗賣給了狗肉館,他也能預見到狗肉館要將狗肉做成食品,這確實構成了“制造、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但是多收車費的司機,沒有參與少年的自殺行為,也無法預見到少年會因為910元錢而自殺。
我不是在為司機說話,我唾棄、厭惡、譴責那樣的人。我想,我需要再次明確這一點。
這個司機應該會面臨一些行政處罰,比如吊銷他的客運執照等。另外,如我在前文中所說,我也認為,應當修改一些法律條文,在以后,加重對惡意得利人的處罰,更明確地規定惡意得利人的返還與賠償義務。
警察向少年提供了車牌號,僅此而已了。
涉案金額只有910元,這種小額的經濟糾紛,屬于民事糾紛。警方沒有提供涉事司機的聯系方式,在法律上,屬于正常操作,因為聯系方式屬于個人隱私,不能隨意向報案人提供。
我不知道,在未達到立案標準的情況下,派出所是否可以查詢司機的聯系方式。但是我想,既然派出所都可以提供車牌號,那么派出所或許也可以自己聯系一下司機,向司機說明利害,要求退還。《人民警察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條也提到: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
少年所得到的幫助,很有限。
一些派出所向部分人提供的幫助,則又過多,且顯得殷勤。
當下的許多法律條文,都有修改的必要。在執法及司法實踐中,罔顧法律規定、區別對待的情況也屢見報端。
我不愿討論少年本人的心理,他的一生,一定是很苦的。更不會像一些人那樣,去批評他,甚而是嘲諷他。斯人已逝,愿他的家人早日走出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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