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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聞收到多名網(wǎng)友報料稱,江西省宜春市萬載縣發(fā)生未成年人霸凌事件,多名未成年人圍毆未成年受害者,還將施暴過程拍攝視頻在網(wǎng)上傳播。
當?shù)剡€有傳言稱,警方處置這一警情后,因涉事打人者未成年沒做處理,這些施暴者出來后繼續(xù)對受害人實施打擊報復,導致受害人父子受傷救治,多名未成年人圍毆同學叫囂“我沒16歲歡迎報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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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江西萬載縣公安局發(fā)布警情通報:視頻所涉案件發(fā)生于2025年6月20日,李某某因瑣事與同校學生朱某某發(fā)生矛盾,朱某某喊來胥某某等5人在校外對李某某進行毆打,事后經鑒定李某某為輕微傷。當日,萬載縣公安局接到李某某家屬報警后立即組織調查,并依法對朱某某等6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均因未滿16周歲不予執(zhí)行)。案件辦理過程中,應受害者家屬要求,該局依法組織當事方進行調解,違法行為人已取得受害人及家屬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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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的熊孩子真是讓人操碎了心。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第一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行為人在一年以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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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以上四種對象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公安機關根據(jù)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應當給予其行政拘留處罰的,仍然可以裁定予以行政拘留處罰,只是該行政拘留不實際執(zhí)行。
“給予行政拘留處罰”體現(xiàn)的是對行為人所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否定性評價,不實際執(zhí)行表明對上述四種對象的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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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第二款明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七十周歲以上的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七十周歲以上的行為人,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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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規(guī)定的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側重的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是出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責任承擔能力上的考慮。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1號)第二條的規(guī)定,“周歲”,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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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對14-16周歲以及16-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實踐中,有的未成年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身份,多次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或者違法情節(jié)嚴重,社會反映強烈的問題。
為此,本次修改規(guī)定,對14-16周歲以及16-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14-16周歲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執(zhí)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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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修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具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規(guī)定了予以訓誡、責令接受社會觀護、進行專門教育、專門矯治教育等一系列教育矯治措施。本次修訂明確規(guī)定,對因不夠年齡不予治安處罰或者不執(zhí)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當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guī)定,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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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實施學生欺凌,有毆打、侮辱、恐嚇等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同時規(guī)定學校不按規(guī)定報告或者處置嚴重學生欺凌的,責令改正并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發(fā)揮好公安機關、學校在協(xié)同治理學生欺凌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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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套套的組合拳,對那些叫囂“我沒16歲歡迎報警”的熊孩子來說,總有一款適合你。
2025年7月28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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