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治安管理處罰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有以下變化:調整未成年人相關條款: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以及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執行行政拘留;明確以毆打、侮辱、恐嚇等方式實施學生欺凌的,公安機關應依法處理,對涉及損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相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從重處罰;對涉未成年人案件,規定詢問時監護人不能到場的,可通知其成年親屬、所在學校代表等到場,對可能執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其和監護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等。新增違法行為:將考試作弊、危害計算機系統安全、組織領導傳銷、有損英雄烈士保護等行為增列為擾亂公共秩序行為;把搶奪方向盤、毆打駕駛員等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高空拋物,違規升放攜帶明火的升空物體,違規飛行“無人機”等增列為妨害公共安全行為;將組織、脅迫未成年人從事有償陪侍,學生欺凌,虐待老幼病殘人員,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等行為增列為侵犯人身權利行為;還將盜用、冒用個人或組織身份招搖撞騙,娛樂場所和特定行業經營者不依法登記信息,非法安裝、使用竊聽竊照器材,非法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違規養犬、犬只傷人等增列為妨害社會管理行為。重構正當防衛認定標準:明確公民對不法侵害行為有權采取防衛性措施,制止行為在合理限度內,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較大損害的,依法給予處罰但應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不予處罰,為準確判斷是非、守護社會正義提供依據。規范執法程序:將人民警察依照本法出示的“執法證件”明確為“人民警察證”;完善扣押審批手續,規定當場扣押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嚴格規范適用“一人執法”的情形和條件;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治安案件調解工作,規定調解應查明事實,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建立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查詢單位應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情況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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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治安管理處罰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有以下變化:
調整未成年人相關條款: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以及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執行行政拘留;明確以毆打、侮辱、恐嚇等方式實施學生欺凌的,公安機關應依法處理,對涉及損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相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從重處罰;對涉未成年人案件,規定詢問時監護人不能到場的,可通知其成年親屬、所在學校代表等到場,對可能執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其和監護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等。
新增違法行為:將考試作弊、危害計算機系統安全、組織領導傳銷、有損英雄烈士保護等行為增列為擾亂公共秩序行為;把搶奪方向盤、毆打駕駛員等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高空拋物,違規升放攜帶明火的升空物體,違規飛行“無人機”等增列為妨害公共安全行為;將組織、脅迫未成年人從事有償陪侍,學生欺凌,虐待老幼病殘人員,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等行為增列為侵犯人身權利行為;還將盜用、冒用個人或組織身份招搖撞騙,娛樂場所和特定行業經營者不依法登記信息,非法安裝、使用竊聽竊照器材,非法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違規養犬、犬只傷人等增列為妨害社會管理行為。
重構正當防衛認定標準:明確公民對不法侵害行為有權采取防衛性措施,制止行為在合理限度內,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較大損害的,依法給予處罰但應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不予處罰,為準確判斷是非、守護社會正義提供依據。
規范執法程序:將人民警察依照本法出示的“執法證件”明確為“人民警察證”;完善扣押審批手續,規定當場扣押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嚴格規范適用“一人執法”的情形和條件;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治安案件調解工作,規定調解應查明事實,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
建立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查詢單位應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情況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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