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關于情節嚴重,組織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賣淫人員累計達十人以上的;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五人以上的;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非法獲利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的;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結合具體案例,闡述組織賣淫罪的無罪、罪輕辯護思路:從組織行為角度:若行為人未對賣淫者實施管理、控制,僅招募、運送人員等提供輔助,不構成組織賣淫罪。有可能構成的罪名是協助組織賣淫罪。從主觀故意角度:有些股東出資入股,不具體經營,所占比例小,僅參與分紅,對組織賣淫的行為不知情,不構成犯罪。從人數標準角度:組織賣淫罪要求賣淫人員在三人以上,且需在同一時間段內管理、控制。若賣淫人員流動性大,無三人在同一時段受組織者管理控制,不構成犯罪。從犯認定:在共同犯罪中,若行為人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如僅負責望風、充當管賬人等,可認定為從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罪名變更:組織賣淫罪與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存在競合,可通過罪名變更爭取辯護空間。張三雖有管理他人賣淫的行為,但因賣淫女賣淫活動不在同一時間段,被二審法院改判為容留、介紹賣淫罪,量刑更輕。非法獲利認定有誤:賣淫場所營業收入不全為賣淫非法獲利,應將正常服務項目收入剔除。王二等人經營的水療店,公訴機關指控的組織賣淫非法獲利金額因證據不足被糾正,采納了辯護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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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關于情節嚴重,組織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賣淫人員累計達十人以上的;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五人以上的;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非法獲利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的;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結合具體案例,闡述組織賣淫罪的無罪、罪輕辯護思路:
從組織行為角度:若行為人未對賣淫者實施管理、控制,僅招募、運送人員等提供輔助,不構成組織賣淫罪。有可能構成的罪名是協助組織賣淫罪。
從主觀故意角度:有些股東出資入股,不具體經營,所占比例小,僅參與分紅,對組織賣淫的行為不知情,不構成犯罪。
從人數標準角度:組織賣淫罪要求賣淫人員在三人以上,且需在同一時間段內管理、控制。若賣淫人員流動性大,無三人在同一時段受組織者管理控制,不構成犯罪。
從犯認定:在共同犯罪中,若行為人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如僅負責望風、充當管賬人等,可認定為從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罪名變更:組織賣淫罪與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存在競合,可通過罪名變更爭取辯護空間。張三雖有管理他人賣淫的行為,但因賣淫女賣淫活動不在同一時間段,被二審法院改判為容留、介紹賣淫罪,量刑更輕。
非法獲利認定有誤:賣淫場所營業收入不全為賣淫非法獲利,應將正常服務項目收入剔除。王二等人經營的水療店,公訴機關指控的組織賣淫非法獲利金額因證據不足被糾正,采納了辯護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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